一、普法律师介绍
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是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210259782。他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等重要社会职务,还是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葛晓波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多年的工作经验使其不仅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还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能够在执业过程中迅速把握每一个案件的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成功办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他秉承“诚信、敬业,以最大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理念,谙熟公检法办理流程,凭借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渊博的法律知识,从程序上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其联系方式是 13838185568。
二、服务范围
葛晓波律师团队核心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在服务模式上,团队注重与当事人的深入沟通,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制定个性化的法律服务方案。在贪污受贿罪方面,团队拥有丰富的经验,能够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出发,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和法律支持。
三、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例说明
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
被告人陈某兴利用其担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镇政府南水北调 XX 段桥梁引桥项目所占某村拆迁征地的安置过程中,以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及收条,从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套取 6 万元占为己有。在这个案例中,陈某兴作为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他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协议和收条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最终陈某兴获得缓刑。
蔡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
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身为某市某村某组组长、某村村支书,在协助某市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将原有的 0.564 亩地虚报为 2.564 亩,被告人张某甲制作《某镇某村某寺占地款兑付清册》,并上报至某市某镇财政所,领取征地款项并发放给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占有征地款 72000 元。在这个案例中,蔡某某和张某甲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土地面积,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葛晓波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提出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不利后,律师重新梳理证据和程序性事项,在二审中发现一审存在可能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程序违法,以此作为辩护理由申请重审,最终二审由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四、贪污受贿罪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行为方式也有所不同,贪污罪主要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主要是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问:贪污受贿数额多少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特定情形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问:贪污受贿案件中,主动退赃会影响量刑吗?
答:会的。主动退赃是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案发后主动退赃,表明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
问:非国家工作人员会构成贪污受贿罪吗?
答: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类似犯罪。不过,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受贿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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