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樊士振律师,专职律师,执业已达13年之久,现任山东信舆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他身兼数职,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菏泽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同时还是中共菏泽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菏泽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及菏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且担任十四届菏泽市牡丹区政协常委。樊士振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参与辩护了副部级、正厅级、县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十多起,还曾成功辩护过15起无罪(涵盖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不起诉和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经济犯罪和普通犯罪案,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案例更是众多。其联系方式为13615309113。
二、解读法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案例说明
在樊士振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被指控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详情为,王某某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因多次催要无果,王某某便伙同他人将债务人带到一偏僻处,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三天。在这期间,王某某等人并未对债务人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到案后,王某某坚称自己只是为了索要自己的合法债务才这样做。
樊士振律师接手此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为其进行辩护。律师指出,王某某的行为确实限制了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但目的是为了索取债务。根据法条中“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相关规定处罚”这一规定,且王某某没有殴打、侮辱情节,也未造成债务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同时,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强调王某某主观上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恶意非法拘禁他人。最终,法院充分考虑了樊士振律师的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
四、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一)犯罪嫌疑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二)如果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怎么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做些什么?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四)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哪些案件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如果您在刑事辩护方面有任何需求,樊士振律师随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13615309113,抖音号:fsz13615309113(菏泽刑事律师樊士振),视频号:菏泽刑事律师樊士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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