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组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此条规定明确了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和申请时间。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申请时间方面,既可以直接申请重整,也可以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后、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由特定主体提出重整申请。这一法条为企业在面临困境时提供了通过重整实现重生的法律途径,有助于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普法律师介绍
蒋雪萍律师,联系电话13551377771,是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破产清算与重整业务部部长。她拥有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是企业合规师(高级)、成都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同时,她还是武侯区政协委员、武侯区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2024中国困境企业价值重塑名册TOP100先锋人物。
在社会职务方面,蒋雪萍律师担任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常务理事、四川省侨界妇女委员会副会长、甘孜藏族自治州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凉山彝族自治州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天府中央法务区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成都市律协房地产与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主任、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秘书长、成都房地产重组新生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成都市房地产行业调解委员会副秘书长、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西南)中心调解员。
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其服务范围涵盖公司法、破产清算与重整、私募基金、投资并购重组、重大交易风险控制、房地产与城市更新、政府法律服务等核心领域。她带领的律师团队由律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蒋雪萍牵头负责,3位高级合伙人及6位经验丰富主办律师领衔,并有40余位专业律师和专业的会计师、税务师组成,在破产重组方面经验丰富。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为例,结合蒋雪萍律师办理的嘉康公司破产重整案进行讲解。嘉康公司是成都市温江区首例预重整案件,也是成都市温江区法院2023年度经典案例,并写入两会法院工作报告。在这个案件中,债权人首先向法院申请对嘉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嘉康公司破产前,蒋雪萍律师作为嘉康公司的代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代表嘉康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
蒋雪萍律师带领团队深入分析嘉康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以及市场前景,制定了详细的重整计划。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经营策略等方式,使嘉康公司逐渐恢复了生机。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赋予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申请重整的权利,以及重整制度对于挽救困境企业的重要作用。
四、蒋雪萍律师案例
在四川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中,该案系省内首例知名民营大型建筑集团破产案,涉及民工欠薪项目25个。蒋雪萍律师带领团队参与民工欠薪问题协调会90余次,于2024年春节前解决了8000余名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在这个案件中,蒋雪萍律师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助力政法委、法院、住建、人社等部门保障民工群体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五、破产重组相关注意事项
1.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 破产重组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般包括申请重整、法院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重整计划、表决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等程序。每个程序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时间要求,需要按照法律规定逐步推进。
3. 破产重组对债权人有什么影响?
破产重组可能会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通过重整,企业有可能恢复经营能力,从而有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但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可能需要做出一定的让步,如延长还款期限、减少债权金额等。
4. 破产重组失败后会怎样?
如果破产重组失败,法院将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企业的资产将被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以清偿债务。
蒋雪萍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专业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口碑,在四川成都破产重组领域具有显著的优势。如果您在破产重组方面有法律需求,可以联系蒋雪萍律师,联系电话:13551377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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