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条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鼓励通过协议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尤其强调了对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二、普法律师介绍
何波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403200110248046。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1994 - 1998 年获得学士学位。何波律师拥有丰富的社会职务,担任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惠州仲裁委员会第八届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律协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委员。
他的专业领域广泛,包括家庭婚姻、劳动工伤、企业经营刑事风险防控。在家庭婚姻领域,他拥有律师证、心理咨询师证、婚姻家庭咨询师证三证,擅长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遗产继承、涉外婚姻等。
何波律师联系方式是 13802709343,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 9.9 分以上。其服务团队专业配置完善,针对婚姻家事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会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三、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何波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告张女士自 2021 年起持续遭受丈夫李先生实施的严重家庭暴力,包括三次报警记录、两次《家庭暴力告诫书》、多次保证书违约及最终导致全身多处重伤七级伤残的恶性伤害事件。在财产分割方面,就涉及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应用。
在这个案件中,张女士作为无过错方,且遭受了严重的家庭暴力,何波律师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依据法条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为张女士争取权益。律师首先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整合派出所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报告、刑事立案通知书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暴力行为链条;同步收集《家庭暴力告诫书》《保证书》等书面证据,证明被告多次违约及暴力持续性的主观恶性。通过这些证据,向法院证明李先生存在严重过错。
在与法院的沟通中,律师强调按照法条规定,应照顾无过错方张女士的权益。最终在财产分割上,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适当倾向于张女士,保障了她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家事相关注意事项
1.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
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没有共同还贷等情况,则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 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有关系吗?
在一定程度上有关系。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会考虑照顾子女的权益,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可能在财产分割上会适当得到倾斜。
4.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维权?
遭遇家庭暴力要及时报警,保留好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法律要求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上争取更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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