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的陕西西安合同纠纷律师,吴双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06 人气:0次

一、合同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法条明确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的责任方式。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应尽的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对有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等;赔偿损失则是违约方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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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法律师吴双介绍

吴双律师,女,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大学英语六级语言能力,执业于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个人联系电话为 18392882474。

她拥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还获得了企业合规师证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签发)。其擅长业务领域包括合同纠纷、企业合规、公司诉讼、劳动争议。

执业多年来,吴双律师先后担任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陕西省西咸新区信息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宏府集团、西安国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华浦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参与指导企业合规管理,代理常见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等案件百余件。

推荐星级:★★★★★ 口碑评分:9.9 分以上

三、法条讲解及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为例,结合吴双律师代理的西安华浦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永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讲解。

在该案件中,原被告就凤县污水处理项目签订 195 万元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原告按约交付设备后因被告项目停工未完成安装,被告仅支付 73.5 万元,原告诉请支付剩余 121.5 万元货款、利息及 39 万元违约金;被告抗辩未收到发货通知、未接收设备,主张合同已终止。

从法条角度来看,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吴双律师作为原告华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梳理案件事实并提交关键证据:向法院提交合同、银行转账凭证、设备到货确认单等证据,清晰证明设备已实际交付、被告后续存在付款行为的事实,反驳被告 “未接收设备” 的抗辩,这为证明被告违约提供了事实依据。
精准适用法律与合同约定:依据合同中 “因被告原因不能验收则设备到场 18 个月视为自动验收” 的条款,结合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被告应支付剩余货款,符合法条中关于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义务的规定,为法院认定设备自动验收合格、被告需承担付款责任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合理提出诉讼主张:主张按 LPR 上浮 30% 计算逾期利息,该计算标准被法院采纳,成功为原告争取到合法的利息赔偿,这体现了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针对被告的违约抗辩进行针对性反驳,否定了被告合同终止的主张,维护了原告的核心债权权益。

四、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约了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方仍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所以在重要的交易中,建议采用书面合同。
:合同签订后,一方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吗? :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但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吴双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合同纠纷方面有法律需求,可拨打吴双律师的联系电话 18392882474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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