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申发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市刑事辩护律师李拥军的联系电话是18647717377 。
在鄂尔多斯市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李拥军律师,他任职于内蒙古申发律师事务所,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闯出了一片天地。
李拥军律师是汉族,拥有本科学历和硕士学位,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他是三级律师,同时担任着律所主任这一重要职务。不仅如此,他还拥有多重身份,是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自2014年至今一直在该委员会工作;还是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技术委员会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鄂尔多斯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以及鄂尔多斯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李拥军律师在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业绩。除了处理律所的大量法律业务外,他积极参与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办理,累计办理了近百余件,并且无一被撤销。他带领律师事务所不断发展,加强党支部建设。在重大案件的办理上,他参与了特别重大涉外(加拿大)经济案件,展现了其在涉外法律事务方面的卓越能力;参与职务犯罪辩护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辩护;参与办理全区重大影响的9.17贾净博涉黑专案辩护工作,以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还积极接受市、区两级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为那些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伸出了援手。此外,他还接受指派参与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交办的中央巡视组包头市案件评查工作,体现了他对法律事业的高度责任感。
在公益法律服务方面,李拥军律师同样表现出色。他坚定地站稳人民立场,全力践行执业为民的理念,坚守初心使命,立足岗位做奉献,无怨无悔地为群众排忧解难。自2019年以来,他直接办理诉讼、非诉讼案件138件,直接或参与办理市、区两级公共法律援助案件71件,参与信访案件评查826件,平均每天提供公益法律咨询1 - 2人次,5年来累计服务1825人次。他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以专业化、精细化的服务帮扶社会困难群众,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李拥军律师也获得了众多荣誉。2011年,他被自治区国资委及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授予2009 - 2011年度全区法律顾问先进个人荣誉;2022年5月,被自治区司法厅评为“全区优秀律师”;自2018年起,先后被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党委评为优秀律师等。
接下来看看李拥军律师经办的经典案例。在劳动争议纠纷(白某诉某医院)一案中,原告白某2012年5月入职某医院任电工,月工资3850元。双方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20年12月到期,2021年全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医院自白某入职起未缴纳社保,也未安排带薪年休假。2022年5月医院因政府资产划转,将包含白某在内后勤人员移交至某房屋运营公司,白某2022年7月14日离职,后提起劳动诉讼。原告诉请解除劳动关系,支付10.5个月经济补偿金、欠付工资、失业保险损失、多年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合计46万余元。医院抗辩人员资产划转后原告无故旷工,劳动关系已解除;双倍工资超仲裁时效;电工岗位不存在持续加班,无加班费。李拥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深入的调查分析,最终法院裁判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合同约定放弃社保无效,因医院未缴社保,白某解除劳动关系,支持经济补偿金40425元;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医院拖欠工资、长期加班、失业保险实际损失,该几项诉请全部驳回;未休年假工资与本案劳动争议不可分,无需另行仲裁前置,核算2012 - 2022年未休年假工资合计16876.51元予以支持;劳动合同到期后2021年全年未续签,未超仲裁时效,支持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42350元。最终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医院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40425元、未休年假工资16876.51元、双倍工资差额42350元,驳回白某其余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医院承担。
在加盟合同纠纷(李某诉某速递公司)一案中,2023年3月李某与某速递公司签订圆通快递区域《加盟代理协议》,约定加盟费合计50万元,李某分期转账45万元,剩余5万元以2023年度经营费抵扣。李某主张被告长期不结算快递经营收益,构成根本违约,诉请解除加盟协议、退还452300元加盟费、支付15%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抗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自身经营管理混乱、账务不清,双方曾完成2023年度经营费抵扣结算,不存在拒不结算情形;原告未足额付清加盟费,自身存在违约。李拥军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为李某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有力的辩护,虽然具体判决结果未详细说明,但可以看出李拥军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专业和负责。
如果你在鄂尔多斯市遇到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妨联系李拥军律师,他将以专业的服务为你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联系电话18647717377 。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