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审鉴律师事务所郑州市离婚纠纷律师潘京广的联系电话是13298351505 。
在郑州,婚姻纠纷问题常常困扰着许多人,而河南审鉴律师事务所的潘京广律师,成为了众多当事人可靠的法律后盾。
潘京广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期扎根于郑州本地法律服务一线。他具有多重身份,不仅是专职律师,还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调解协会婚姻家事特邀调解员、郑州市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员以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行政执法监督员。这种集诉讼实战、基层调解、行政执法监督三重专业优势于一体的复合型、实务型执业律师,在处理离婚纠纷等各类案件时展现出独特的能力。
他在民商事诉讼、基层纠纷化解、行政执法合规等领域深入研究,办案风格严谨细致、务实高效,始终秉持“法理为基、情理为辅、高效维权”的执业理念。在离婚纠纷处理上,他十分擅长结合调解优势、司法实务经验与行政执法专业视角,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
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潘京广律师处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案例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郑州金水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潘京广律师。
被告:孟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郑州金水区居民。
二、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三、基本案情
贾某和孟某在2020年1月协议离婚并进行了登记。离婚协议里仅对两套房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婚内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签字确认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此后,贾某主张孟某婚内出轨、实施家暴,认为孟某属于过错方,要求对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按照60%的比例进行多分。她请求分割孟某名下的理财产品、公积金、对外借款债权、两台车辆以及三处车位。孟某则进行抗辩,称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无共同债权债务,贾某在离婚时明知财产情况却未主张,应视为放弃这些财产权利。此外,孟某还表示离婚后已经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补偿给贾某42.1万元。同时,他提到其中一台车辆是他的个人财产,另一台登记在贾某名下,认为贾某的诉请没有依据,应当全部驳回。
四、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车辆情况:车牌为豫A3K726的车辆登记在贾某名下,是在婚内购买的;车牌为豫AX3Z92的车辆登记在孟某名下,是婚内以二手车形式购入的,孟某虽主张该车辆是他人赠与,但并没有有效的证据支撑这一说法。
公积金状况:截至离婚当日,孟某的公积金余额为160899.62元,这部分公积金属于婚内共同财产。
对外债权情况:孟某在婚内曾出借资金给虎某和张某,相关债权已有生效裁判进行确认。在离婚当日,孟某出具了书面承诺,表示如果追回这些债权,会分给贾某50%。离婚前已经收回了135万元,离婚后又收回了49万元。
车位情况:三处车位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其分割进行约定。
理财产品情况:由于无法核实离婚当日理财产品的准确市值,双方也无法就这部分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款项往来情况:贾某认可离婚后收到了孟某转账的32.1万元,但双方对于这笔转账的性质(究竟是房屋/车位补偿款还是共同生活开销),都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进行佐证。另外,贾某提交的证明孟某家暴、出轨的证据不足,法院没有认定孟某存在过错并支持贾某多分财产的请求。
五、裁判观点与法律依据
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民诉法》的举证规则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该条规定离婚后发现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起诉进行分割。在财产分割时,由于贾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孟某婚内存在重大过错,所以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按照50%的比例进行均分。具体各项财产的处理逻辑如下:
公积金:贾某分得一半,即80449.81元;
已收回的婚内债权:49万元的债权贾某分得24.5万元。两项相加,贾某应得325449.81元,扣减孟某已经转账的32.1万元,剩余的4449.81元由孟某支付给贾某;
车辆:遵循登记情况,车辆的具体分割情况以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准。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潘京广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尽力争取合法权益。如果您在离婚纠纷等法律问题上有需要,可以拨打潘京广律师的联系电话13298351505 ,他所在的河南审鉴律师事务所位于郑州市航海东路491号院1号楼1 - 2层附8号,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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