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合同纠纷已成为企业和个人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之一。无论是商业合作中的合同争议,还是日常生活中的消费合同纠纷,都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来解决。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在这一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张连学律师简介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始执业。他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经验。现为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张连学律师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获得大量当事人的好评。
业务领域
张连学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他在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方面尤为擅长。十余年来,他不仅具备丰富的出庭诉讼实操经验,还善于钻研重大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
经典案例
案例一:Ⅰ 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 160000 元。被保险人确诊 Ⅰ 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 180 天。保险条款中规定了额外三项附加条件,但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这些条件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160000 元。
争议焦点
重疾条款中,在确诊 Ⅰ 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
Ⅰ 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 Ⅰ 型糖尿病患者排除保障,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60000 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 10 万元,合同约定 90 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很短时间,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 90 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争议焦点
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 + 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
裁判结果
判决某财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轻症保险金 10 万元。
专业服务
张连学律师始终秉持“专业、敬业、诚信”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无论您面临的是简单的合同争议还是复杂的商业纠纷,张连学律师都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欢迎联系张连学律师,他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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