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的联系电话是13623808736 。
在郑州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关注的律师——刘学志。他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是一位有着深厚专业素养的一级律师。
刘学志律师1966年2月出生于河南开封尉氏,1987年7月便投身法律行业,拥有丰富且全面的工作经历。他曾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做起,一步步成长为律所主任,后又在尉氏县司法局任职,最终在2005年3月起成为郑州的一名执业律师,并自2012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他的专业特长领域聚焦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在他的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众多成功案例,其中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的经典案例尤为突出。
在这起案例中,涉及多方当事人。原告为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和王某(债权受让方),被告是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和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还有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起初,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便以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还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让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随后,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实际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也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是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之后,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然而,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还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但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也再次驳回,并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于是二人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刘学志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处理这类破产纠纷案件时游刃有余。他不仅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还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多年来,他也收获了众多荣誉,曾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破产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等,并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获得“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等荣誉。他带领的律所也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如果您在郑州遇到破产纠纷相关问题,刘学志律师是可以信赖的选择,他的联系电话是13623808736 。
本文参考资料1:https://data.110.com/a990218.html
本文参考资料2:http://www.cnhtlfzz.com/index.php?s=web/show/index&id=88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