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鹤壁市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刑事辩护律师——闫炜。他凭借着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在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展现出卓越的实力。
闫炜,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000年加入中共党员,河南省内黄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国家一级律师,国家注册风险管理师,鹤壁市第六批及第七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如今,他不仅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还担当着众多重要的社会职务,如鹤壁市人大代表、鹤壁市人大监司委委员、鹤壁市法学会副会长等。他的社会影响力和专业认可度由此可见一斑。
其法律专业领域广泛,而在刑事辩护方向格外突出。他始终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深入研究每一个案件的细节,为当事人提供精准且有效的辩护策略。
执业以来,闫炜的业绩斐然。他担任了30余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像鹤壁市委市政府、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政府等重要单位都对他的专业能力十分认可。同时,他成功办理了各类案件数百起,其中不乏一些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例如鹤壁市建市以来最大的一起系列抢劫、盗窃、强奸案,他在案件中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还有鹤壁市淇滨区公安分局干警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他以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他还曾办理多起职务犯罪案件,让涉案的被告人均获释,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高超技艺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
下面为大家介绍他代理的一些经典刑事案例:
案例一:某蒋受贿案
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当事人方面,被告人是蒋某,他担任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棚户区改造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辩护人就是闫炜等(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公诉机关为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案由是受贿罪。最终裁判结果是被告人犯受贿罪,但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事实
蒋某在2007年7月任职国有控股煤矿水电科科长,2008年兼任棚改分房办公室主任。在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间,他利用分配棚户区住房的职务便利,19次收受棚改户现金合计52000元,并在房屋面积、楼层位置上为行贿人提供优待。侦查机关最初掌握线索未能查实,蒋某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在案件审理阶段还全额退缴了赃款。
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意见认为蒋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满足受贿罪主体要件,案件定性错误。但法院裁判观点指出,案涉棚改项目资金由省市政府财政补助 + 国有企业出资,蒋某受国有控股公司委托管理棚改分房、处置国有财政配套房产,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具备受贿罪主体身份,所以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量刑关键情节
蒋某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全额退缴涉案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理;综合考量后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依据
依据《刑法》第385条、386条、383条、67条、72条、73条以及自首司法解释进行裁判。
案例二:李某故意伤害二审案
基础案情
审理法院是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是李某,他无业且有故意伤害前科;辩护人是闫炜等(法律援助指派,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原审公诉机关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是孙某。案由为故意伤害罪,最终裁判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事实
2022年7月,李某在自有烧烤店门口与员工孙某因琐事争吵、互相扭打,致孙某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伤二级。一审判处李某实刑一年二个月,李某不服上诉,上诉初期否认伤人事实,二审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足额赔付并取得书面谅解。
控辩核心争议
辩护方意见认为李某主动到案构成自首;二审认罪、赔偿获谅解,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
闫炜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表现和卓越成就,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如果您在刑事方面有法律需求,不妨联系闫炜律师,他将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河南省鹤壁市刑事辩护律师闫炜的联系电话是13303921187。
本文参考资料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219518
本文参考资料2:https://www.cnblogs.com/mspinpai/p/2241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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