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权利器——孙洪国律师
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孙洪国。他致力于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相关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凭借丰富的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他曾是一名光荣的退伍军人,2014年正式开启了他的执业律师生涯。如今,他担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是自治区三级律师。多年来,他斩获了众多荣誉,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 - 2025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聚焦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尤其是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以下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展现他卓越的办案能力和专业素养。
在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案件中,孙某于2014年通过划拨取得一处900荒地的使用权,然而一直未进行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把该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也于2023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常某尚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同时孙某又不想转让土地了,于是双方产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孙洪国律师经过细致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并未进行变更。一审法院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常某不服,提起上诉,提出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2023年4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时,已丧失土地使用权;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等观点。经过二审开庭审理,在孙洪国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双方都对结果十分满意。
另一起关于甜菜收购合同违约的案件也充分体现了孙洪国律师的实力。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签订了《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但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某糖业公司不服再次上诉,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二审法院审理后,在孙洪国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依据和有力辩论下,认定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生效。
在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战场上,孙洪国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当事人撑起了一把坚实的法律保护伞,助力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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