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服务好的建设工程律师怎么选?黄永罗专业可信口碑好!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9 人气:5次

普法律师介绍

黄永罗律师,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七届理事。他于2015年毕业于西藏大学,2015 - 2018年进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工作,系统参与了大量法律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及政府法律实务操作,积累了处理复杂法律事务与协调多方利益的综合能力,为从事高端商事法律服务,特别是涉及政府项目、公共工程的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积累了独特而宝贵的经验。2019年,黄律师转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并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与业绩,迅速成长为事务所合伙人。其联系方式是13648982125。

黄律师将建设工程领域作为核心专业方向,专注于为各类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及实际施工人提供全流程、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在建设工程诉讼领域,精通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期延误索赔、工程质量纠纷以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等各类复杂案件;非诉方面能协助客户完善项目管理体系,规范合同文本,规避履约风险,确保工程项目在法律框架内顺利推进。他还具备优秀的团队领导与资源整合能力,能够带领专业律师团队,为客户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的各类疑难杂症提供系统性、综合性的解决方案。

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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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曾经黄永罗律师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建设单位(甲方)与某施工企业(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乙方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不过该建设工程最终经验收合格。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双方产生了争议。甲方认为合同无效,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乙方则主张应按照合同约定结算。黄律师依据上述法条,向甲方说明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乙方有权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获得折价补偿。最终,在黄律师的专业代理下,乙方成功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了工程价款,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黄永罗律师成功案例

成功办理了某通信公司诉某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某勘查设计院与某交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1.21亿元,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某水利公司诉某扶贫开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案胜诉。
成功代理了某建筑公司与某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某建设公司诉某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某建筑公司诉某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成功办理了某通信服务公司诉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全案胜诉。

建设工程相关注意事项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建设工程工期延误,责任如何认定?

答:工期延误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如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等)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承包人自身原因(如组织管理不善、施工质量问题等)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问: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答:一般情况下,只要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即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仲裁范围、有明确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该仲裁条款就是有效的。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按照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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