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可信刑事辩护律师推荐:周旭深耕专业,为当事人维权护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01 人气:1次

在重庆的法律行业中,有这样一位兢兢业业为当事人维权护航的刑事辩护律师——周旭。他是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的股权创始合伙人,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受到了众多当事人的信赖。

周旭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并且是中国律师学院的一员,还是重庆市渝中区刑事专委会委员。多年来,他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办理了多起无罪、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轻判案件,展现出了卓越的业务能力。

他专精于诈骗罪,涉黄涉赌犯罪,掩隐帮信犯罪,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等领域。在实际办案中,他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以下是他经办的一些典型案例:

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某男子酒后驾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 124.9mg/100ml,被民警当场查获。周旭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其行为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悔罪表现,且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相关意见,决定不起诉该男子。
诈骗罪(取保候审):案例一,某男子涉嫌诈骗罪,周旭律师分析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经过努力,该男子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例二,某女子涉嫌诈骗罪,周旭律师认为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女子最终被依法取保候审并交纳保证金五千元。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缓刑):两名男子分别非法收购、出售暹罗鳄制品、象牙烟嘴,均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周旭律师为他们辩护,指出二人系初犯、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犯罪较轻、无再犯罪危险。法院最终分别判处:男子一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一万元;男子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四千元;涉案制品依法没收。
文章插图
走私普通货物罪(缓刑):某女子购买走私入境的手表、珠宝销售牟利,偷逃税款 48 万余元。周旭律师在案件中强调其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系初犯。法院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罚金十万元,作案手机依法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某男子设置三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违法所得 6200 余元,到案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周旭律师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该男子。
诈骗罪(不起诉):某男子涉嫌参与传销类诈骗项目,周旭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明知及具体作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该男子。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起诉):某女子涉嫌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球蟒,周旭律师经深入调查,认为认定其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补充侦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该女子。
非法采矿罪(缓刑):某男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山石,销售获利 10 万余元。周旭律师指出其有自首、立功情节,系初犯,且主动退赃、缴纳罚金并愿意修复生态。法院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及涉案石材依法追缴、没收。
诈骗罪(缓刑):多人结伙以 “酒托” 方式实施诈骗,其中一名男子系从犯、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情节。周旭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另有两名从犯同步适用缓刑,其余主犯依法判处实刑。

周旭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为多起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和公正的结果。他始终坚守在刑事辩护的第一线,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本文转自1:https://china.findlaw.cn/lawyer/79390361/introduce/ 本文转自2:https://data.110.com/a990248.html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