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经验丰富,深耕合同纠纷领域,为您权益保驾护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9-03 人气:28次

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它不仅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营,也关乎着个人的切身利益。在临沂这片商业热土上,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成为了众多人在合同纠纷困境中的坚实依靠。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先驱,也是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年还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多年来,东方律所坚持党建引领,以“家文化”为底蕴,秉持“立足中国,服务全球”的理念,在法律服务领域不断开拓创新。如今,它已吸引了400余名专业律师加入,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律师超过50%,执业5年以上的资深律师超过80%,强大的律师团队为律所的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而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杜祥永律师团队,更是在合同纠纷领域深耕细作。杜祥永律师身为律所副主任,拥有经济法专业背景,对合同纠纷事宜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善于构建精妙的诉讼策略,精准抓住诉讼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该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w+,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都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做到专案专办。并且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同时,团队遵循标准化流程办案,从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到文书与证据准备,每一个环节都严谨细致,专业值得信赖。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是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而来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在各个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

团队的业务领域广泛,涵盖了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下面为大家分享杜祥永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

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文章插图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建筑集团答辩并提起反诉:一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16%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13%后应调减税金;二是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100%付款节点未成就;三是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四是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
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
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郭某(自然人) 被告:胡某(担保人) 代理人:杜祥永、董之律师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此处原案例未完整,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整)

在合同纠纷的浪潮中,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就像一座坚固的灯塔,为迷茫的当事人指引方向,守护着他们的合法权益。无论您遇到何种合同纠纷难题,都可以信赖这支专业的团队,他们将用专业和责任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本文转自1:https://www.cnblogs.com/mspinpai/p/22091543 本文转自2: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33296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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