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陕西西安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律师——吕冰,他以专注和专业在刑事辩护领域崭露头角。
吕冰律师就职于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及【执行】部门【副秘书长】。他毕业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拥有系统且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正式踏上律师道路之前,他曾担任喀什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在法院系统积累了多年工作经验。这种独特的经历让他形成了“裁判者思维”与“律师辩护/代理视角”相结合的双重职业优势。他深谙案件审理与仲裁裁决的规则和逻辑,能够精准地研判案件的关键节点,从而为客户提供前瞻性、系统性且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
转型成为律师之后,吕冰律师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他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客户系统性地解决了众多专业法律问题。他的执业方向广泛,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执行案件处理以及企业法律风控等多个领域。依靠在法院及仲裁委积累的丰富经验,他年均承办案件数量超过 100 件,在各种法律事务处理中都展现出了专业和负责的态度。无论是复杂疑难的诉讼案件,还是程序繁琐的大型非诉项目,他都能以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应对。
在职业荣誉方面,吕冰律师也表现出色。他在执业过程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同时积极践行党员先锋模范精神,于 2025 年荣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同年,由于他高度的责任心和精湛的专业能力,累计获得当事人致谢锦旗 7 面。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办案能力和结果的肯定,更是对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职业信条的生动诠释。
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进一步了解吕冰律师的专业能力。
杨某龙诈骗案——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定性
基本案情
为了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告人杨某龙利用高速公路运营方对小型客车和大型货车的收费差异,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8 月 7 日联系中介违规办理了两台小型客车 ETC(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设备,并将设备安装在其大型货车上使用。同年 6 月至 8 月,杨某龙逃缴高速通行费 9 次,少缴费用共计 17158.85 元。2024 年 2 月 26 日,杨某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杨某龙全额补缴了上述通行费。山东省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6 日作出(2024)鲁 0213 刑初 201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3000 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杨某龙的行为构成何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龙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主要理由为:其一,其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根据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同一地区、相同行驶距离情况下,大型货车的通行费通常要高于小型客车。杨某龙将小型客车 ETC 安装在其大型货车上,“大车小标”,导致其货车在通过收费站时,收费系统误判其车辆为小型客车。其二,被害人因认识错误而受到财产损失。高速公路收费站的收费系统由高速公路运营方设置,系统会根据读取的车辆 ETC 设备信息,包括车型信息,自动结算相对应车型的通行费用。虽然当时高速公路运营方没有工作人员在场,但是杨某龙虚构车型信息,通过满足收费系统设置的收费条件,使高速公路运营方基于认识错误对其按照小型客车的计费标准结算,少收取相应费用,受到财产损失。因此,被告人杨某龙采取更换 ETC 设备的方法虚构事实,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 1.7 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诈骗数额、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某鑫贪污、挪用公款、洗钱案
公诉机关为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鑫,因涉嫌职务犯罪,2022 年 4 月 6 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经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2 年 7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
吕冰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深耕,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他以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在陕西西安的法律舞台上绽放着属于自己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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