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的法律界,有一位在破产纠纷领域有着卓越表现的律师——刘学志。他凭借着丰富的经验、深厚的专业知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为众多当事人在复杂的破产纠纷中捍卫了合法权益。
刘学志,男,1966 年 2 月出生,汉族,籍贯河南开封尉氏,中共党员。他拥有丰富的教育背景,1985 年至 1987 年在河南省司法学校就读中专,后来又于 1989 年至 1994 年在河南大学完成本科学业。这种扎实的法学知识储备为他的律师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刘学志的工作经历十分丰富且具有连贯性。1987 年 7 月至 2000 年 9 月,他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做起,逐步成长为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在这个过程中,他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熟悉了律师行业的各个环节。2000 年 9 月至 2005 年 3 月,他担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律行业的理解。自 2005 年 3 月起至今,他一直在郑州从事执业律师工作,自 2012 年 9 月起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在此期间,他带领律所荣获了“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众多荣誉称号。
刘学志的专业特长领域聚焦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凭借着精湛的业务能力,成功处理了众多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其中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的经典案例就是他专业实力的有力证明。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原告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王某(债权受让方),被告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以及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便以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同时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实际的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也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 465 万元。
当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 23607765.6 元。根据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 7% 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 1652543.59 元。之后,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 20%(4721553.12 元)转让给王某,剩余 80%(18886212.48 元)归何某所有。然而,由于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 1652543.59 元。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但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
面对这样复杂的案件,刘学志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智慧,为当事人提供了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梳理法律关系,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除了专业能力,刘学志还拥有众多社会兼职和荣誉。他在 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 年 7 月,他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他还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 年 3 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 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 年 12 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
在郑州的破产纠纷领域,刘学志律师就像一颗明亮的星,以自己的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照亮前行的道路,为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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