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当人们遭遇离婚纠纷的困扰时,往往会陷入迷茫与无助,不知如何妥善处理复杂的婚姻问题和繁琐的法律程序。而刘莉律师,就像黑暗中的一盏明灯,为众多当事人照亮了前行的道路。
刘莉律师拥有18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该律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85号新闻大厦天福座13层a/b座。刘律师不仅有着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在业内拥有诸多荣誉和头衔。她是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曾荣获2010年度洛阳市优秀律师称号,更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之一,同时还担任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
在离婚纠纷领域,刘莉律师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的婚姻家事类案件。例如离婚分割公司股权、处理结构复杂且多元化的家庭财产、分割上市公司激励股权和原始股权、追回恶意隐匿的巨额家庭财产、追回赠与第三者的大额财产以及处理家庭信托等问题。下面就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感受刘莉律师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
案例: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在这个案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期间购置了房产、车辆,双方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保险理财产品等。赵某父母曾出资21万元用于二人购房,双方还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了该笔出资。然而,婚后两人矛盾不断,张某存在与案外人不正当交往的情况,转账记录中出现了520、1314等特殊金额,并且双方均有部分大额资金去向存疑。
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归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承担购房借款21万元,同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则进行抗辩,称向案外人转账属于业务往来,向母亲转账是归还借款,21万元购房出资属于父母赠与而非夫妻共同债务,还表示赵某有家暴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对车辆分割部分进行了改判,其余维持一审裁判。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子女抚养方面,由于婚生子已满八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实际居住现状,法院将孩子判归赵某抚养。同时,根据张某的收入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抚养费2000元,从分居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
房产处理上,虽然婚后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完成过户至二人名下,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分割,而是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可另行起诉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车辆经双方竞价后归张某所有,张某需向赵某补偿折价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后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折抵后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失效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银行、网络资金也互相抵扣分割。
对于转移财产的认定,张某与案外人存在双向互相转账,且对方转账金额更多,不能单方面认定张某向对方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赵某自身也存在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去向的情况,因此认定双方均存在财产转移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
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赵某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由二人各承担一半。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张某存在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法院判决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
最终的裁判结果是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共有车辆归张某,张某需向赵某进行相应补偿。
刘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每一位陷入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全面、细致且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妥善处理婚姻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论您在离婚纠纷中遇到何种难题,刘莉律师都会像一位可靠的伙伴,陪伴您度过这段艰难的时光。
本文转自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1061545
本文转自2: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33402080.html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