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市专业合同纠纷律师马翊晴,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守护
在河南新乡市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马翊晴,她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马翊晴律师就职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自踏入法律行业以来,始终秉持着专业、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她的执业经历丰富,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在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22年9月至今在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继续深耕。不仅如此,她还在新乡市律师协会担任重要职务,是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环境资源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
在业绩方面,马翊晴律师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她执业经验丰富,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继承、金融领域等积累了丰厚的诉讼与非诉经验。对于复杂合同借贷类案件、婚姻财富传承、夫妻财产分割债务分配、企业法律顾问、法律风险防范领域也有一定研究。先后担任郑州市及新乡市房地产领域、建设工程领域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天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多家金融、保险机构提供长期法律服务。
下面通过两个经典案例,来展现马翊晴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智慧。
案例一:民间借贷(兄妹债务加入)
基本案情:原告于某,被告李某及其哥哥。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于某分次转账借款合计170万元,款项全部转入李某个人账户。借款发生两个月后,李某找来亲哥哥在打印好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借据载明借款170万,约定月息2.5分,落款倒签为借款当日。后续李某分多笔向于某转账本金、利息合计524750元。李某哥哥一审抗辩签字时是空白借条,仅帮妹妹走账,未实际收款、无借款合意,申请指纹鉴定(自身仅签字未按手印);李某称自己是实际借款人,哥哥不知情。
法院裁判要点:借款本金核算方面,双方确认出借总额170万,原告自愿将李某全部转账524750元抵扣本金,一审认定剩余本金1175250元;二审新增查明李某另有2万元还款未计入,改本金为1155250元。指纹鉴定不予准许,因为签字与捺印具备同等合同成立效力,被告自认亲笔签名,指纹真伪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驳回鉴定申请。债务加入认定上,李某哥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列明借款事实的借据借款人处签字,属于《民法典》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应对案涉借款本息、保全保函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率处理上,原告主动放弃高息,变更诉求按2024年8月LPR一年期标准计息,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李某十日内偿还本金1155250元及对应利息、保函费1938元;李某哥哥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告主要承担。
典型启示:此案例表明亲属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即便未实际收款、款项由他人使用,构成债务加入,需连带还债;仅签字无手印不免除借款人责任,法院不会单纯因指纹问题启动鉴定;事后补签借条,签字人无法以“签字时为空白纸”对抗善意出借人。
案例二:分公司盖章民间借贷(表见代理 + 总公司兜底)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某建筑分公司以及总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王某与该分公司两任负责人均为亲属,长期实际管控分公司、持有公章、对外以分公司工程名义借款,原告多次向王某个人账户转账合计120万元,后双方签订《还款计划书》,债务人列明王某 + 分公司,加盖分公司公章,确认借款本金120万,月息2分。
法院裁判要点:总公司无法证明原告知晓或应当知晓王某超越权限、分公司无独立借款权限时,分公司盖章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总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对分公司限于签约时登记的经营范围的抗辩不成立,法律未禁止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借贷;王某转账给分公司会计 + 会计用于支付分公司某次工程款,结合借款协议认定为合理交付,借款合同成立。
裁判结果:王某、分公司、总公司连带偿还本金120万元及对应利息;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典型启示: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分公司盖章借款,总公司不能简单以内部权限对抗善意第三人;借款交付无需苛求转入公司公账,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可认定交付成立;分公司超经营范围借款,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马翊晴律师在处理这些合同纠纷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新乡市合同纠纷领域,马翊晴律师无疑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专业律师。
本文转自1: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28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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