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频繁的当下,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而选择一家专业、可靠的律所来处理这些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服务,在合同纠纷处理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实力。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 1988 年,是我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先驱,也是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 年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多年来,该律所坚持党建引领,以“家文化”为底蕴,秉持“立足中国,服务全球”的理念,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不断前进。自党支部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律师事业的创新发展中,使律所发展与祖国同行、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进。
杜祥永律师团队作为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重要力量,专注于合同纠纷事宜处理。杜祥永律师是律所的副主任,拥有经济法专业背景,深耕合同纠纷研究多年,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他善于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构建有效的诉讼策略,精准抓住诉讼关键点,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该团队具有显著的优势。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众多。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针对每个案件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实行专案专办,并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们 24 小时在线,随时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在办案过程中,遵循标准化流程,从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到文书与证据准备,每一个环节都严谨细致,专业程度值得信赖。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部分成员还有法院工作经历,在各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
团队的业务领域广泛,涵盖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下面为大家分享杜祥永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
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原告(反诉被告)是临沂某建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为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代理人为杜祥永律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2018 年 9 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 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 630607.01 元,而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 30 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建筑集团答辩并提起反诉,提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 16% 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 13% 后应调减税金;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 100% 付款节点未成就;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国家增值税税率由 16% 调至 13% 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 16% 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 16% 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 3568.42 元;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 13% 发票的反诉请求;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 327038.59 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保证合同纠纷案
虽这里未详细展开,却也体现了杜祥永律师团队处理不同类型合同纠纷的能力和经验。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优质的服务,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可靠选择。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面临合同纠纷时,都可信赖这支专业团队,他们将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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