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良律师,民革党员,是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拥有高级企业法律顾问资质。他深耕刑事辩护、公司法、婚姻家庭三大核心领域,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长期承办各类刑事案件、公司纠纷、婚姻家事诉讼,办案风格专业严谨、策略精准。他不仅专注于诉讼实战,还兼顾公益普法,以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国良律师长期致力于面向社会各界开展专业法律培训与普法宣讲工作,曾先后为衡水市心悦社工、北方司法学校、衡水民革、衡水市统战部等多家单位、机构开展专题法律培训,授课内容兼具专业性与实用性,深受参训人员认可。其联系方式为 15503236260。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法条内容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说明
在刘国良律师代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被告人某先生因法律意识淡薄,为他人提供了网络技术支持,被卷入犯罪活动。刘国良律师接手案件后,针对违法所得、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要点进行辩护。在庭审过程中,刘律师指出被告人某先生是初犯偶犯,在案发后主动坦白并认罪认罚,且其违法所得能够依法精准认定。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某先生作出轻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且罚金与追缴数额也依法精准认定。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于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和量刑,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而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刘国良律师其他成功案例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刘国良律师代理被告人某先生,围绕商标同一性抗辩、积极退赃赔偿、认罪认罚从宽等方面进行辩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刘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发现商标在同一性方面存在争议,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抗辩。同时,他积极与被害方沟通,促使被告人某先生积极退赃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最终,成功为被告人某先生争取到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问: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帮助?
答: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怎么回事?
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刘国良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在刑事辩护方面有需求,可以联系刘国良律师,联系电话:15503236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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