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社会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而在河南郑州,有这样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王德福,他凭借着多年的专业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为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王德福律师就职于河南臻中律师事务所,自 2013 年进入法律行业至今,已在法律的海洋中遨游了十几年之久。他的业务能力十分全面,善于处理刑事、拆迁补偿、合同、婚姻、分家析产等各类纠纷。在他的职业生涯中,曾多次代理郑州居民诉讼拆迁补偿案件,为居民争取到了合理的补偿;还代理过各类刑事案件,以专业的辩护技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令人瞩目的是,他曾代理涉及 1.5 亿元标的额的建工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下面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更深入地了解王德福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风采。
涉外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是韩国某旅行社,被告是河南某旅游公司。2019 年 5 月开始,原告与被告下属的郑州分公司合作韩国旅游接待业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服务合同关系。合作期间,原告先后向该分公司缴纳了两笔合计 60 万元的旅游保证金。后来经核算,扣除应付团费后,分公司仍需退还原告保证金余款 303050 元。2020 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双方终止合作,原告多次催要余款,分公司却以疫情为由拖延拒不退还,之后该郑州分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于是,原告起诉总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 303050 元,并按年利率 3.45% 支付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的利息。
被告抗辩
被告提出了一系列抗辩理由:一是认为本案已超 3 年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二是称案涉对接人员非公司正式员工,无权代表公司作出债务承诺,聊天记录与公司无关;三是强调双方无利息约定,原告无权主张利息;四是辩称被告非适格诉讼主体,应驳回原告诉请。
王德福律师策略
王德福律师在接手这个案件后,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他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服务合同关系,以及保证金的缴纳和核算情况。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王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双方未约定保证金返还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还款,因此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被告关于对接人员权限和利息的抗辩,王律师也通过严谨的法律分析和证据支持,一一进行了有力反驳。
法院裁判要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德福律师的部分观点。法院认为,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注销后民事责任由设立的总公司承担,所以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双方未约定保证金返还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还款,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经核算保证金扣减应付团费后,剩余 303050 元返还义务成立;不过,对于利息,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的起算时间,而是调整为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判决结果
被告河南某旅游公司需在十日内向原告韩国某旅行社返还 30305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王德福律师的努力下,原告成功追回了大部分应得款项,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自然人将自有商用房屋出租给被告某自然人,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在租赁履行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拖欠 2019 - 2023 年历史物业费,且未按约支付下一年度租金,构成违约。同时,被告退租后遗留大量装修隔断、门头、淋浴间等设施未拆除,原告委托第三方拆除报价 6 万元。原告诉请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赔偿拆除装修费用。
被告抗辩
被告同样提出了一系列抗辩意见:称自己 2024 年才承租房屋,无义务承担承租前历史物业费,认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还表示双方已口头协商变更租赁范围,是原告单方反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自己无违约行为;同时主张案涉遗留装修为前租户所建,自己承租后未改动房屋格局,无需承担拆除责任;另外还称原告擅自停电造成其经营损失,应予以赔偿。
王德福律师应对
王德福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应对。他仔细研究租赁合同条款,结合实际情况,找到了维护原告权益的关键切入点。对于被告关于物业费承担的抗辩,王律师通过查阅相关缴费记录和合同约定,证明被告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物业费。对于租赁范围变更和违约问题,王律师收集了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在处理遗留装修拆除责任和停电损失问题上,王律师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充分的证据,为原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法院最终走向
虽然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但王德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代理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原告赢得了有利的局面。他会继续为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努力,争取让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
王德福律师以他的专业、敬业和对当事人权益的执着追求,在河南郑州合同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如果您在合同纠纷方面遇到问题,不妨寻求王德福律师的帮助,让专业的他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本文转自 1:https://www.cnblogs.com/mspinpai/p/21152582
本文转自 2:https://www.hepan.com/portal.php?mod=view&aid=626748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