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界,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他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本文将详细介绍张高阳律师的职业背景、主要经历以及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经典案例。
基本信息
姓名:张高阳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8 年 02 月
籍贯:河南省南乐县
民族:汉族
学历:本科
专业:法学
毕业院校:安阳师范学院
主要经历
2003 年 — 2006 年,就读于河南省南乐一中(高中)
2006 年 — 2011 年,就读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
2012 年至今,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法律顾问单位
濮阳恒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华能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职务
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工会主席,中级职称
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带领一个四人办案团队,团队包含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他们共同努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经典案例
案例一:强奸案
案由:强奸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某日晚间饭局大量饮酒后,被告人尚某将醉酒的被害人孙某带至酒店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咬伤其舌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害人强烈反抗(咬伤被告人)后,被告人已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意愿,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对公诉机关“未遂”的指控不予支持,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合同诈骗案
案由: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原以诈骗罪指控)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先后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得帕萨特、别克GL8、奥迪等轿车,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后冒充车主,将车辆质押给他人骗取“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冒充车主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主犯吴某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要点:
本案犯罪发生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提供虚假质押担保,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借款,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非诈骗罪。
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及被害人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当扣除。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主犯犯罪数额由80余万元认定为77.3万元)。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案主犯吴某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三千元。
案例三:招摇撞骗案
案由:招摇撞骗罪(侦查阶段原以涉嫌抢劫罪立案)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00后”无业青年为谋取经济利益,凌晨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其间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向亲友“借钱私了”,并将手机交出“作质押”。二被告人将手机变卖分赃。二人均系在校年龄刚过的年轻人,无前科。
辩护要点:
全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展开: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打电话借钱、交出手机“私了”,其自愿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来自身份冒充,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坦白、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均予认定。
案例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沈某受丈夫指派挂名担任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高息借贷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审计显示,沈某担任法人的十余日内,涉及集资参与人63户、合同金额1313万元,尚有25人未获退赔、损失318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集资参与人诉求从重处罚。
辩护要点:
沈某仅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未实施吸收资金的宣传、经手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集资参与人出借资金系基于房产抵押担保,而非基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法人印章”和宣传。
部分同案人员前后证言存在矛盾,应以在案客观证据为准。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其从犯地位(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减轻处罚;审理期间家属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在校大学生王某受雇于上游电信诈骗黑产,担任“客服”,负责从上游接收手机号码、分发至下线“拉手”引流、制作报表结算佣金,每日领取200-500元工资。其间经其流转的佣金流水达120余万元,王某本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上游诈骗团伙已致多名被害人被骗,其中一名被害人被骗5万余元。
辩护要点: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愿意退赃、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采纳从轻处罚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公诉机关“退赃后”的量刑建议一致,低于未退赃情形的建议刑期一年三个月);退赃款项予以没收。
案例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袁某明知资金来源可疑,仍提供本人及他人名下POS机,为上游犯罪刷银行卡转账、取现,累计转移资金157万余元,其中含19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51万余元。公诉机关建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辩护要点:
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认罪态度好。
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减轻处罚;鉴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退赔的53.2万元发还被害人。
案例七:危险驾驶案
案由:危险驾驶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三四十米后在小区内停车时被查获,血液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辩护要点:
王某具有坦白、初犯情节。
酒后驾驶距离较短,属“挪车型”醉驾,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办理结果:法院认为行驶三四十米尚不属短距离挪车、不应免刑,但认定行驶距离较短、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八:开设赌场案
案由:开设赌场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石某受雇在郊外林果内的临时赌场从事抽头渔利、介绍赌客参赌等辅助行为,赌场存续仅十余分钟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收缴赌资29.98万元。石某此前曾因赌博罪被判刑,系再犯,这是本案最大的不利因素。
辩护要点:
石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本人未从中获利,主观恶性小。
赌场存续时间极短,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当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从轻处罚,并采纳认罪认罚情节;但考虑其有同类前科,未采纳缓刑、免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九: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案由: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
办理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情简介:某高中在校生王某(未成年人)因琐事与同学田某发生口角,挥拳击打对方鼻眼部。经鉴定,田某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家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辩护要点:
王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
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孩子得以继续学业,不留犯罪记录。
总结
张高阳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的每一个案例都充分展示了他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对当事人的高度责任感。如果您需要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律师将是您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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