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律师介绍
张绍永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是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他于2007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执业已十余年。曾在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自执业以来,张绍永律师在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处理、民商事纠纷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尤为擅长。尤其专注于劳动纠纷,深耕劳动争议纠纷领域多年,熟悉劳动仲裁委、法院裁判思路与举证规则,精通劳动争议全流程办案技巧。其联系方式为13573228710(微信同号)。
张绍永律师所在的服务团队,在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团队秉持调解优先、诉讼兜底的处理思路,善于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多元方式解决纠纷,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精准梳理证据、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也为企业提供用工风险防控、规章制度审核、劳动纠纷应诉、人事合规专项顾问服务,帮助企业化解用工矛盾、规避法律风险。
二、案例分享
张绍永律师曾处理过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公司以员工赵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赵某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遂委托张绍永律师维权。张绍永律师经过详细调查发现,公司所谓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缺乏明确的证据支持,且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存在瑕疵。最终,在张绍永律师的努力下,通过仲裁和诉讼程序,为赵某某争取到了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三、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上述案例中,某公司以员工赵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某某的行为达到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这就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赵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若赵某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公司就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一法条为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劳动争议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劳动者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
3. 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4.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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