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找地产建工纠纷律师?岳鹏程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7 人气:1次

一、普法律师介绍

岳鹏程律师,现为泰和泰(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二级律师。他拥有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年限达19年,执业证号为14101200710322450。岳律师专注于房地产建工业务领域,擅长整合各类资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法律事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在不动产及城市运营、商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团队成员服务意识强,能够快速、高效、专业地响应客户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并受到客户广泛地好评。团队的客户群体既包括河南省民族委员会、河南省党史馆、郑州新区建设局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包括中间、华润新能源、神州数码、港华、中海地产、绿都地产等大型企业。岳鹏程律师还是河南省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其联系方式是13937197539,联系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52号8层801。

二、法条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案例说明:在某建设工程中,某建筑公司(乙方)为某开发公司(甲方)承建项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后,甲方应在30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若逾期支付,则按照年利率8%支付利息。工程竣工后,双方完成结算,但甲方并未按照约定在30日内支付工程款。乙方多次催要无果后,将甲方诉至法院。法院依据上述法条,由于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支持了乙方按照年利率8%主张利息的诉求。

岳鹏程律师在处理建工案件时,对于工程款利息问题,会先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利息计付标准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来主张;如果没有约定,则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像在某建工案件中,岳律师代理的施工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岳律师通过收集相关证据,依据该法条为施工方争取到了合理的利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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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岳鹏程律师案例

案例一:胡某诉杨某、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涉案金额四亿元。2007年11月,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胡某某以向被告杨某某转让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1%股权的方式共同开发该公司名下的某地块。协议签订后,杨某已约支付了绝大部分的股权转让款,并代洛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1000余万元。因胡某不继续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在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胡某通过特别授权方式,通过第三人与杨某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多份补充协议。待胡某解除羁押后,遂以胁迫、乘人之危,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再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主张撤销补充协议。岳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梳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以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协议内容作为切入点,探寻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多次研讨并论证后,认定后签订的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前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是对双方继续房地产合作开发替代方案的安排;最后一份补充协议是在后签订协议之附件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合作模式暨替代方案行不通的情况下,所补充约定的新的合作模式和替代合作方案;原被告双方先后签订的数份协议均不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情形。经河南高院、最高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被告方杨某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

案例二:某村与河南某实业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案金额一亿四千余万元。2009年7月,原告某村与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某村名下的90余亩土地,某村出土地,河南某实业公司出资,建成后,并按比例分配建成后的商铺、办公楼和住宅。被告某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某村应分配的办公楼产权证办至某村名下,也未将开发的商铺、住宅项目的销售款按比例分配给某村,遂酿成诉讼,原告某村将本案诉至郑州中院。该案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还一审后,岳律师接手该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最终使得河南高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房地产建工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1: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处理?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比如在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承建工程的情况,如果工程最终验收合格,施工队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常见问答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多久?

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例如,在某工程中,双方约定工程竣工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那么从竣工后第31日起开始计算18个月的期限,承包人需要在这个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常见问答3:发包人以工期延误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该如何应对?

答:承包人可以依据开工令、竣工报告、签证等证据来证明工期顺延的原因,如设计变更、甲供材、付款逾期、不可抗力等。如果发包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承包人可以请求法院调低。

常见问答4: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发包人还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吗?

答: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认可。但如果发包人能书面提出质量异议,并举证证明质量问题与承包人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还是有可能在合理范围内主张权利的。同时,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按合同及法定上限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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