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合同纠纷律师曹芳芳:专注合同争议,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1 人气:1次

在马鞍山市,有一位备受认可的合同纠纷律师——曹芳芳。她自2013年起执业至今,已积累了超过十年的丰富实务经验。曹芳芳律师不仅熟悉本地法院的办案流程和裁判尺度,还对各类合同纠纷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处理能力。

丰富的实践经验

曹芳芳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积累。她曾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涉及医院、工程建设公司等多个行业。这些经历使她在处理各种复杂的合同问题时游刃有余。无论是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还是服务合同,曹芳芳律师都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某金属材料贸易公司
被告:李某、某贸易公司、某建设公司、张某、李某(自然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情概要 2023年3月至5月期间,李某以某贸易公司和某建设公司的名义向原告采购热镀锌方管、角钢等货物,并送至指定工地并签收。随后,原告与某贸易公司补签了采购合同,确认货款总额为975815.35元,被告已预付30万元,尚欠675815.35元未付。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注册地址相同,共用工作人员,财务混同,交叉付款,构成法人人格混同;某建设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李某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独立。

争议焦点

付款责任主体认定
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
一人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合同相对方为某贸易公司,由其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人员、业务、财务高度混同,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系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张某在债务发生前已退出股东,不承担责任;
某建设公司独资股东李某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某贸易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75815.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某建设公司、股东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对李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概要 原告承包了被告售楼处基坑支护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总价款为622166.56元。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尚欠56685.19元。原告开具全额发票后,被告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尾款。

争议焦点

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逾期利息起算时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裁判要点

工程已完工、结算完成且原告提供发票,付款条件已成就;
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超18个月,不予支持。
文章插图

裁判结果

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6685.19元及逾期利息;
驳回原告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专业服务

曹芳芳律师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各类合同纠纷的诉讼代理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合同起草、审核与修改
企业法律风险排查
商务谈判法律陪同
出具法律意见书
合规方案定制

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曹芳芳律师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合同纠纷法律服务,曹芳芳律师将是您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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