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纠纷频发的当下,寻求专业可靠的法律帮助至关重要。袁红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是处理婚姻纠纷的专业人士,其联系方式为 15899225558,能为您在婚姻纠纷中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一、普法律师介绍
袁红军律师自 2008 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 20 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
袁红军律师团队以他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 名领衔律师 +3 - 5 名专项律师 +2 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并且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袁红军律师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在婚姻纠纷方面也经验丰富。
二、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说明
曾有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某先生和某女士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某先生名下,但购房款是双方共同出资。某先生认为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而某女士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袁红军律师介入此案后,依据上述法条,向法院主张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虽然房产登记在某先生名下,但购房款是双方共同出资,这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最终,法院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判决该房产由双方共同分割,某女士获得了相应的房产份额。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在实际婚姻纠纷财产分割中的应用,也展现了袁红军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法条的准确把握和运用能力。
三、婚姻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1. 问: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问:一方出轨,另一方在离婚时能要求多分财产吗?
答: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出轨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无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财产,但具体多分的比例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3. 问: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 问: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有什么区别?
答: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而诉讼离婚是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协议离婚程序相对简单、快捷;诉讼离婚则需要经过法院审理,时间相对较长,但能解决双方存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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