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波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 14101201210259782。他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等社会职务,还是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葛晓波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多年工作使其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庭审经验,能迅速把握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有价值的辩护方案,有效办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其联系方式是 13838185568。
葛晓波律师团队服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等核心领域。在服务模式上,团队成员分工协作,从案件受理初期的全面了解案情,到庭审过程中的有力辩护,再到后续的跟进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尤其在贪污受贿罪方面,团队经验丰富,成功处理过多起相关案件。
贪污受贿罪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下面结合案例来详细说明。在某村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涉嫌贪污罪一案中,被告人陈某兴利用其担任某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镇政府南水北调 XX 段桥梁引桥项目所占某村拆迁征地的安置过程中,以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转让协议及收条,从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套取 6 万元占为己有。这就是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村委会副主任在协助政府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葛晓波律师为陈某兴积极辩护,最终使其获得缓刑。
葛晓波律师相关案例
除了上述陈某兴案,还有蔡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被告人蔡某某、张某甲身为某市某村某组组长、某村村支书,在协助某市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将原有的 0.564 亩地虚报为 2.564 亩,被告人张某甲制作《某镇某村某寺占地款兑付清册》,并上报至某市某镇财政所,领取征地款项并发放给被告人蔡某某,非法占有征地款 72000 元。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承办律师葛晓波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被告人蔡某某,在充分取得被告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在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重新梳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在发现一审活动中,存在可能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程序违法时,在二审中作为辩护理由申请重审,最终二审由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贪污受贿罪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哪些人属于贪污罪的主体?
答: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像案例中的村委会副主任陈某兴在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征地安置工作时,就属于法律规定的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问:贪污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答: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简单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
问:贪污受贿的金额达到多少会被立案追诉?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如果具有特定情形,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也会被立案追诉。
问:如果涉嫌贪污受贿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罚?
答: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例如在蔡某某贪污案中,如果蔡某某有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在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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