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纠纷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法条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若能达成协议,则按协议执行;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二、普法律师郝淑巧介绍
郝淑巧律师是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拥有清华法律硕士学位,法学理论扎实,兼具26年一线庭审 + 调解实战经验。她于2000年创办河北天诚佳信律所,专注婚家赛道,亲办案件1500 +,获评石家庄十佳女律师、市司法系统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其服务范围以石家庄为坐标,面向全国提供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一对一深度咨询、全程代理、风险评估、定制方案,支持线下见面与线上咨询。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继承、房产及家族财富纠纷,尤其擅长高净值家庭复杂离婚、股权分割、回迁房争议、大额彩礼返还、婚内财产转移追查等疑难案件,在离婚纠纷方面经验丰富。
郝淑巧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703314990,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华域商务718室,执业证号为11301200011120499。
三、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郝淑巧律师办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原、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年12月起因购房事宜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抚养两名子女、分割房产及共同存款、主张损害赔偿;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子女,依法分割财产,否认存在过错及借款债务。
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相关。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价值118万元,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被告主张为借款但仅有个人签字借条,原告未追认、不知情。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73279.3元;被告父母出资款因无共同借款合意,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双方分居日被告名下存款合计124325.53元;原告名下经核对存款合计1394345.33元,分居后收入无证据证明隐匿,不再逐笔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相互抵扣后,原告支付被告635009.9元。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遵循了法律规定的原则。
四、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1.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3. 一方在婚姻期间转移财产,另一方该怎么办?
如果发现一方在婚姻期间转移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进一步流失。同时,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转移财产的一方可能会少分或不分财产。
4.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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