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刑事辩护律师何玉:专业可靠,专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07 人气:1次

在凉山州及西昌市的法律界,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何玉。作为四川申德律师事务所主任,何玉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卓越的辩护效果,赢得了广泛的赞誉和认可。

专业背景与执业优势

何玉律师自2014年起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毒品犯罪、安全事故犯罪、劳动报酬犯罪以及正当防卫等重大疑难案件的辩护。他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还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在多起省部级关注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人,并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果。

教育与培训

清华大学金融犯罪辩护高级研修班结业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实务高级研修班结业
智拾网刑事辩护全流程训练营结业
文章插图

社会身份与荣誉

四川申德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律师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研究员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客座教授
2020—2024年度凉山州全州优秀律师
凉山州新的社会阶层认识联谊会第一届理事
西昌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西昌市政府法律顾问
西昌市春城学校法治副校长

成功案例

案例一: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何某某、鲁某某、马某某等人外出饮酒后返回位于西昌市某烧烤店。到店门口时,同行的马某某与酒醉路过的倪某某发生口角,随后鲁某某等人与倪某某发生冲突。经劝解双方散开后,鲁某某返回店内提起一把菜刀准备找倪某某理论。何某某见状冲上去制止,但鲁某某仍奋力向前挣扎。何某某在拉扯无法制止时将鲁某某抱摔在地上,导致鲁某某头部撞击地面。中午12时许,何某某发现鲁某某身体异常,随即拨打了120救护车将其送至医院抢救,但鲁某某最终死亡。

判决结果 本案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认为何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本意是出于劝阻同事而实施的暴力行为。在发现鲁某某身体异常后立即送医,且无违法前科,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鲁某某家属与何某某及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何某某为制止同事鲁某某持刀冲向他人实施不法侵害,在紧迫情境下采取抱摔措施,虽造成鲁某某头部着地并最终死亡,但其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依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辩护律师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为何某某辩护:第一,何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第二,何某某虽生活条件十分拮据,仍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第三,何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了防卫意图与伤害故意的界限,避免了“唯结果论”的错误倾向。此外,何某某在发现鲁某某身体异常后立即拨打120并积极送医,履行了救助义务;案发后主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体现了良好的悔罪态度。辩护律师多次向检察院提交律师辩护意见书,并当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解释。最终,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坚持法理情统一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二:罗某某受贿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某原系某县国投公司董事长(国家工作人员)。2020年7月,其在负责680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拨款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合作方索要财物,收受现金60万元,并通过签订虚假合作协议掩盖受贿事实。案发后,罗某某被控受贿罪。

辩护策略 何玉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深入分析了案件细节,提出了多项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强调了罗某某在案发后的积极退赃行为及其认罪态度。其次,他指出罗某某在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和贡献,以及其家庭和社会背景,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法庭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罗某某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社会评价

何玉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抓住案件关键点的能力,以及出色的辩护效果,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可。他擅长无罪辩护、不起诉辩护、死刑保命辩护,司法机关采信率高,法理情兼顾,客户满意度高。政府、学校、法学会多重聘任,公信力强、口碑稳定。

结语

何玉律师始终秉持着“专业、敬业、诚信、高效”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还是政府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他都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技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一位经验丰富、专业可靠的刑事辩护律师,何玉律师将是您的理想选择。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