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服务日益精细化的今天,选择一位专业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复杂的破产纠纷案件中,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支持。刘学志律师,作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以其深厚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
一、深厚的教育与职业背景
刘学志律师自1987年参加工作以来,一直致力于法律事业的发展。他曾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并逐步成长为律所副主任、主任。2005年,刘学志律师来到郑州,继续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012年起,他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带领律所取得了多项荣誉,包括“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
二、专业特长与社会兼职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案件的办理及破产衍生诉讼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不仅擅长处理各类破产案件,还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和服务。此外,刘学志律师还担任了多个重要社会职务,如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等,这些都彰显了他在法律界的影响力和专业水平。
三、经典案例解析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案例
当事人主体
原告 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 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 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 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
债权转让事实: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纠纷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他不仅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还能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结语
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面对复杂的破产纠纷问题时,选择一位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刘学志律师将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精神,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他们在法律的道路上走得更加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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