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经验丰富,专注维护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10 人气:1次

在法律界,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律师——刘学志。他不仅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而且在破产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卓越的处理能力。刘学志律师自1987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并在多个重要案件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专业背景与经历

刘学志律师毕业于河南大学,获得法学本科学历。他在法律领域的职业生涯始于1987年,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并于1989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此后,他在该律所逐步晋升为副主任、主任。2000年至2005年期间,刘学志律师在尉氏县司法局担任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2005年起,他转战郑州,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并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一职至今。

专业特长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案件的办理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他曾多次参与并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的破产案件,帮助众多客户解决了棘手的法律问题。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广泛认可,多次被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社会兼职与荣誉

刘学志律师的社会影响力不仅仅体现在他的专业成就上,他还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并在多个重要组织中担任要职。例如,他曾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并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以及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法律界的权威地位,也展示了他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何某通过王某海介绍,承接了宇风某公司的研发中心项目。由于自身没有施工资质,何某选择挂靠昌弘某公司进行施工。
文章插图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确认了昌弘某公司名下的工程款债权总额为23607765.6元。
破产分配规则:根据破产分配方案,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债权转让事实:何某将部分债权转让给王某,剩余部分归自己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债,案外人樊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从管理人账户划走了全部分配款。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何某和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随后二人提起确权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纠纷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不仅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还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刘学志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了郑州乃至整个河南省内备受信赖的破产纠纷律师。无论是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还是棘手的案件,他总能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态度,为客户争取到最佳的解决方案。在未来,刘学志律师将继续秉持着对法律的热爱和对客户的负责态度,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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