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离婚纠纷律师宁乔姬:办案严谨口碑出众,专攻离婚维权领域。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10 人气:0次

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离婚往往不是终点,财产分割才是真正考验律师专业能力的战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宁乔姬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处理过大量涉及财产混同、大额款项分割的疑难案件。今天,我们通过一起保险理赔款分割案,来看看这位新乡市离婚纠纷律师的办案思路。

一、案情回顾:一笔182万元的保险理赔款引发的纷争

原告廉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刘某某、一女王某。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女儿跟随原告生活,儿子刘某某跟随被告生活。

2025年10月,刘某某乘坐小型普通客车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刘某某生前未婚、无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刘某、母亲廉某。

事故后,多份保险产生理赔,全部款项均转入被告刘某账户:人保身故理赔67万元,众安保险意外身故理赔100万元,车辆损失险赔付及拍卖残值合计15万元,总计182万元。

原告认为上述钱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自己作为生母有权分得一半,多次索要未果后起诉,请求分割90.5万元。

二、争议焦点:共有财产还是遗产?分割是否应当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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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抗辩提出:车辆损失及残值赔付15万元属于死者遗产;剩余167万元保险身故理赔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但分割不应机械平均分配——被告患有癫痫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微薄,死者生前长期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对死者成长付出更多,分割应当对被告予以倾斜。

原告离婚后长期未与死者共同生活,未尽实质性抚养义务,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少分甚至不分。

三、法院审理查明要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离婚后,死者刘某某自幼跟随被告生活,完成本科、硕士阶段学业直至交通事故死亡。案涉车辆原归属死者,事故后车辆损失险、拍卖残值合计15万元,属于死者个人遗产。案涉两份人身保险,受益人均约定为法定处理,保险理赔共计167万元,按照保险司法解释,法定继承人即为保险受益人,原被告二人均享有分配权利。被告经医院确诊患有癫痫病,劳动能力受限。

四、裁判观点:款项性质区分与分割原则

法院明确区分了款项性质:车辆损失、车辆残值属于死者个人遗产,按照继承规则处理;人身保险身故理赔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原则上由近亲属共同享有。

在具体分割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各方与死者生前的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自身劳动能力等因素。被告长期与死者共同生活,死者系被告重要的经济与情感依靠,且被告患有疾病劳动能力受限,分割时予以适当倾斜。原告作为生母,依法享有分配权利,但因其离婚后长期未与死者共同生活,未尽实质性抚养义务,在分割比例上予以体现。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了合理的分割比例,既保障了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权益,也兼顾了被告的实际困难和付出。

五、宁乔姬律师的办案启示

这起案件典型地体现了离婚后衍生财产纠纷的复杂性。作为新乡市离婚纠纷律师,宁乔姬律师认为,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三点:

第一,准确区分款项性质。 保险理赔款、车辆赔偿款、遗产等不同性质的款项,适用不同的分割规则。保险身故理赔款属于近亲属共有,车辆损失属于遗产,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第二,注重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离婚后父母一方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会直接影响财产分割比例。这不是机械的均等分配,而是综合考量的结果。

第三,关注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一方患有疾病、劳动能力受限、经济依赖程度高等因素,在分割时应当予以适当倾斜,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温度。

宁乔姬律师,2012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至今执业于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现任律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新乡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婚姻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曾获评“长垣市律师行业2021年度优秀律师”。她始终以“情理兼顾、守护权益”为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从协商谈判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在长垣市及周边区域形成了良好的专业口碑。

无论是离婚财产分割、婚约财产纠纷,还是抚养权争夺、继承纠纷,选择一位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细致的律师,往往能在复杂的家事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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