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离婚纠纷律师穆海燕:经验丰富,专注离婚案件维权成功案例多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11 人气:1次

专业背景与执业经验

穆海燕律师是福建今胜昔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和主任律师,拥有17年的资深执业经验。自2009年首次执业以来,她一直专注于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以及婚姻家事等领域。穆律师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婚姻家事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教育资质与执业理念

穆海燕律师毕业于法学本科,并于2007年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她的执业理念是“专业立身、勤勉办案、诚信尽责”,致力于以法律之力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

经典案例分享

案例一:夫妻长期分居、存在冷暴力,举证不足判决不准离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女
被告:吴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陈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夫妻两套房产按70%比例分割,房产差价由被告向原告补偿;
两辆车辆按登记归属分割;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后,婚后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全部家庭开支由原告独自承担,被告无经济贡献;长期对原告辱骂、实施冷暴力,原告孕期、生病期间被告均未照料;双方已分房分居9个月,长达四年无夫妻共同生活,沟通断绝,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原告独自承担家务、抚育子女、身体受损,依据民法典家务补偿、照顾女方子女原则,主张房产七成份额。

被告答辩 不同意离婚,主张夫妻尚有感情,双方收入统一交由原告管理,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冷暴力、不承担家庭责任情形。若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房产车辆对半平分。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子身份、两套房产、两台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
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持续性冷暴力、未尽扶养义务、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法庭单独询问婚生子,孩子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
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法定过错情形。

核心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

法院裁判观点 离婚诉讼中,主张感情破裂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原告未举证证实存在重婚、家暴、分居满两年、恶习等法定离婚情形,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支持离婚诉请;因不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再审查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陈女全部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负担。

文章插图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案例二:婚内单方举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女
被告:张男
案由:离婚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代理律师:穆某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事实 双方登记结婚后,婚后生育一女。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借款30万元,且无法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该债务应为被告个人债务,不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答辩 同意离婚,但主张该30万元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理查明

双方登记结婚、婚生女身份无争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30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无其他争议财产。

核心争议焦点 该30万元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30万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应为被告个人债务。

判决结果

准予原、被告离婚;
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
该30万元借款为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自行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规则)

所获荣誉与社会职务

穆海燕律师曾获得“优秀律师”称号,并担任泉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她还担任泉州市律协第五届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并出席了中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高峰论坛。此外,她曾任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合伙人、福建玄章律师事务所主任。

客户及同行评价

客户普遍评价穆海燕律师专业扎实、态度耐心、办案务实,对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方面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如果您正面临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问题,穆海燕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她将以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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