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注破产纠纷,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破产纠纷往往牵涉债权确认、资产处置、衍生诉讼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这类案件不仅法律关系交织,还常常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处理起来对专业能力要求较高。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正是长期扎根这一领域的执业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不少当事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支持。
刘学志律师现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级律师。他于1987年7月参加工作,早年曾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执业,历任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年9月至2005年3月,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年3月起在郑州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012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教育背景方面,他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在河南省司法学校就读中专,1989年9月至1994年7月在河南大学完成本科学历,1989年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在专业特长领域,刘学志律师长期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破产程序本身环节多、周期长,从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人会议,到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再到破产财产分配,每一步都可能引发争议。而由破产衍生出的确权纠纷、执行异议、撤销权诉讼等,更是考验代理律师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把握能力。刘学志律师在这一领域持续深耕,积累了较为系统的实务经验。
社会兼职与荣誉方面,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刘学志律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15年至今,他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2012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期间,带领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在案例方面,刘学志律师曾办理一起建设工程挂靠叠加破产债权确权的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何某系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经人介绍对接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后,以挂靠方式施工。何某与出借资质的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发包人宇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后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该案涉及挂靠关系认定、实际施工人权利、破产债权确权、执行异议与实体诉讼的衔接等多个难点,刘学志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代理工作,为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救济路径提供了专业支持。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破产纠纷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可能与建设工程、执行程序、债权转让等问题相互交织。处理这类案件,既需要熟悉破产法的程序规则,也需要对相关实体法有深入理解。刘学志律师在长期执业中,注重从整体上把握案件脉络,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具体处境,制定相应的代理思路。
对于陷入破产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有助于在债权申报、债权确认、衍生诉讼等环节少走弯路。刘学志律师带领团队在破产纠纷领域持续投入,力求以严谨的态度和务实的方案,协助当事人在复杂的破产程序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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