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王静:深耕股权争议,专业维权口碑出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14 人气:1次

一、法条分析:股东出资义务与补充赔偿责任

在公司股权纠纷中,股东出资义务是高频争议焦点。实践中,公司债权人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文围绕以下核心法条展开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法条明确了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与债权人主张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然而,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多个股东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往往成为一审、二审争议的核心。下面结合王静律师亲办案例进行解析。

二、普法律师介绍:王静律师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联系方式:17502128555。

从业资质与社会荣誉:

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
文章插图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在公司股权方面经验丰富。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服务范围与团队模式: 王静律师带领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团队,核心领域涵盖公司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及复杂民间借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同时在行政及刑事纠纷领域亦有深厚积累。团队采用“主办律师负责+专项小组协作”的服务模式,针对公司股权类案件,由具备公司法专长的律师牵头,结合财务、审计等外部专家资源,形成系统性解决方案。

三、王静律师以案说法:股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与责任边界

案例一:股东出资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补充赔偿责任范围认定

基本案情:

某公司债权人主张某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该股东不仅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

王静律师代理思路:

王静律师接受该股东委托后,重点围绕以下三个维度展开代理工作:

第一,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王静律师主张,该股东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该股东已提交审计报告等证据,一审法院未予充分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第二,其他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不应由该股东连带承担。 王静律师指出,各股东出资义务相互独立,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股东连带承担。一审判决要求该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第三,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 王静律师深入分析了公司债权人要求该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请,认为该主张不符合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王静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中该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该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连带补充责任;驳回公司债权人要求该股东承担多重补充赔偿责任的核心诉请,仅保留该股东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该股东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二审法院同时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驳回公司债权人对该部分主体的相关诉请。

案例启示:

本案充分体现了在公司股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与责任边界的精准界定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极端重要性。王静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证据链条、精准适用法律规范,成功为当事人大幅减轻了责任负担。

案例二: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效力与司法救济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年逾七旬的夏某老人因与朋友沈某有故交,受其委托,挂名担任了上海某贵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沈某承诺,夏某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然而,公司经营日渐混乱,潜在风险不断累积。作为一位与公司毫无实际利益关联的老人,夏某意识到自己正身处一个随时可能“爆雷”的法律雷区。

王静律师代理思路:

王静律师接受夏某委托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明确指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这意味着,夏某老人的辞任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公司负有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义务。公司拒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诉请,判决被告上海某贵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夏某作为被告上海某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案例启示:

挂名法定代表人看似“挂名”,实则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王静律师提醒,一旦担任法定代表人,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可能面临税务、债务、行政处罚等多重风险。辞任虽具有法律效力,但若公司拒不配合变更登记,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四、公司股权相关注意事项:4个常见问答

问一:股东未实缴出资,公司债权人能否直接要求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可以,但需满足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股东已通过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主张可能不被支持。建议公司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妥善保存出资凭证、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

问二:多个股东均未实缴出资,股东之间是否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答:需区分情形。各股东出资义务相互独立,原则上各自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除非存在股东之间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等法定情形,否则不宜认定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王静律师代理的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即撤销了一审判决中要求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

问三: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降低法律风险?

答:挂名法定代表人面临税务、债务、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风险。建议:第一,尽量避免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二,如已挂名,应尽早提出辞任并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公司拒不配合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涤除登记事项;第四,保留辞任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问四:公司股权纠纷中,如何有效收集和保存证据?

答:公司股权纠纷证据收集应注重以下方面:第一,出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第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公司治理文件;第三,股东之间的协议、承诺函、往来函件等;第四,公司财务账簿、财务报表等。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系统梳理证据链条,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与证明力。

结语

公司股权纠纷涉及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专业性强、复杂度高。王静律师及其带领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团队,在公司股权争议解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始终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有温度的法律服务。如您面临公司股权相关法律问题,可联系王静律师:17502128555。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具体地址请致电咨询) 电话:1750212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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