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漯河选刑事辩护律师,李悦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5 人气:3次

在法律的世界里,刑事辩护是一道守护公正与权益的重要防线。今天,我们邀请到金博大(漯河)律师事务所的李悦律师,为大家深入讲解一个刑事辩护相关的法条,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普法律师介绍

李悦律师,1989 年 3 月 31 日出生,拥有 10 年执行年限,是三级律师。她毕业于平顶山学院法学专业,政治立场坚定,善于运用多元身份,以律师专业为基础,融入参政议政视角,注重多元模式解决问题,重视实质性化解矛盾。

李悦律师曾荣获漯河市郾城区司法局“先进个人”、中共漯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共产党员、漯河市法学会未成年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共漯河市政法委员会优秀会员、中共漯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目前服务的单位有漯河御荣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宏阳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金运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召陵区水利局、漯河市灏业土方石有限公司、漯河市颖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李悦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13303957812,她在工作中与青年律师合作较多,较为关注青年律师的发展和成长。其服务范围涵盖公司领域的法律事务,包括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规划、立项、起草审定合同、对知识产权相关文件审核、提出法律意见等,致力于服务企业公司法、知识产权、劳动法、合同法的研究以及公司的管理运作,在刑事辩护方面也经验丰富。

二、法条讲解

我们要讲解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下面结合李悦律师办理的郑某某涉嫌强奸罪附条件不起诉案来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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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户籍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西华县。2022 年 7 月 14 日,郑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漯河市公安局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7 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郑某某同日被取保候审;2022 年 11 月 28 日,源汇区检察院再次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李悦、谢向前律师受漯河市源汇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担任郑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思路与工作

全面阅卷,梳理案件疑点:辩护人第一时间查阅全案卷宗,针对案件证据链、被害人陈述细节、双方交往背景等核心问题进行逐一核查,梳理出案件中存在的事实争议与证据瑕疵。
落实法律援助职责,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作为指定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郑某某,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充分听取其辩解,同步开展法律释明,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合法权利。积极促进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推动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论证郑某某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件结果

2022 年 11 月 29 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 10 个月。考验期内,郑某某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2023 年 10 月 17 日,源汇区检察院经考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式对郑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郑某某最终免于刑事追诉。

案例亮点

本案是法律援助辩护成功的典型案例,辩护人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精准的辩护策略,推动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贯彻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理念,帮助当事人顺利回归社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是否有权委托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等。例如,根据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4.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哪些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您在刑事辩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欢迎联系李悦律师,联系方式:1330395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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