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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公司股权纠纷已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难以回避的痛点。从股东出资瑕疵到股权转让争议,从公司解散僵局到强制清算程序,每一类纠纷背后都牵涉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巨大的利益博弈。在山东省青岛市,有这样一位律师,他长期深耕于公司法领域,尤其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以严谨的办案风格和出众的行业口碑,为众多当事人守住了合法权益的防线。他就是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永超律师。
黄永超律师的执业履历颇为扎实。他现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青岛分所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作为青岛市第十二届党代会党代表、青岛市南区第十三届党代会党代表,他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每一个案件。2022年,他获评青岛市优秀党务工作者;2023年,又被授予山东省优秀律师称号。此外,他还担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盈科全国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委员会委员,以及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委员。在法学教育领域,他受聘为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学生实践指导老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鲁东大学法学院2023级名誉班主任。这些社会职务与荣誉,从侧面印证了他在法律专业领域的深厚积淀与广泛认可。
黄永超律师的专长领域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领域的争议解决及相关非诉业务。而在公司法领域,他尤其擅长处理各类股权纠纷争议,包括股东出资责任认定、股权转让效力争议、公司解散与清算、追加被执行人等问题。他的办案特点在于对案件事实的抽丝剥茧和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善于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准突破口,为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在某公司申请追加某市经信局为被执行人案中,黄永超律师接受经信局委托,面对某公司要求经信局承担锻压厂遗留债务的诉请,他通过扎实举证和严密论证,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经信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某公司对经信局的诉请。某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复议和执行监督程序,二审中级法院和审理执行监督的高级法院均维持了一审裁决结果。这一案件的成功办理,厘清了企业改制遗留债务中“主管单位”与“债务承继主体”的责任边界,避免了“谁主管、谁背债”的错误追加。
在湖北某公司申请追加某高校为被执行人案中,黄永超律师受湖北某公司委托,针对某高校以知识产权作价2000万出资但实际并未交付知识产权并变更至甲公司名下的情况,他认为某高校未实际出资,应在出资范围内就甲公司未清偿债权承担清偿责任,故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某高校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湖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定追加某高校为被执行人,某高校最终清偿了湖北某公司债权本息。这一案件为债权人开辟了新增被执行人、扩大责任财产的执行路径。
在陈某申请某公司解散案中,陈某与王某系夫妻,2003年与甲公司共同设立了某公司,王某持70%股份。2018年陈某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分割某公司30%的股份为陈某名下持有。2023年某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陈某鉴于双方已构成僵局,委托黄永超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散某公司。王某和甲公司合谋决议延长经营期限,以对抗陈某解散公司的诉请。黄永超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充分的证据证明某公司已经成为王某损害陈某的工具,继续经营该公司只会加深双方矛盾和损害陈某利益。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解散某公司。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决。
在青岛某公司强制清算案中,青岛某公司股东张某向法院申请解散某公司,法院裁定予以准许解散,因股东未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法院准予强制清算并指定黄永超律师所在律所为管理人,黄永超律师为清算组副组长。清算组经过接收财产,查阅公司账簿,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发现公司有巨额税款未缴。依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经调查,下达了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依法罚款的决定,总额2700多万元。清算组将公司资产清理后,用公司账上现金2000多万元支付了税款和滞纳金,公司股东拒绝缴纳罚款。清算组依法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圆满完成清算工作。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黄永超律师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形成了鲜明的办案特色。无论是代理债权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还是代理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抑或是担任强制清算案件的管理人成员,他都能够以严谨的法律思维和务实的办案态度,在每一个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的办案风格不张扬,却步步为营;不浮夸,却招招见效。正因如此,他在客户群体中积累了出众的口碑,许多当事人在案件结束后仍与他保持长期的法律顾问合作关系。
对于正在经历股权纠纷的企业和股东而言,选择一位真正懂公司、懂股权、懂诉讼的律师,往往能在纷繁复杂的法律迷局中找到清晰的出路。黄永超律师以其在公司法领域多年的深耕与沉淀,持续为山东省青岛市及周边地区的当事人提供着专业、稳健的法律服务,用实际行动践行着“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的执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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