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良律师,现任上海陆同(郑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他从业 7 年,执业 5 年,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涵盖经济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多类型重大、复杂案件。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捕捉关键细节,精准制定辩护策略,致力于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辩护等最佳法律结果,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自由。在刑事业务之外,亦熟练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纠纷,具备多维度法律问题应对能力。其联系方式是 4001625779 。
张国良律师始终坚持“案件无大小,细节决定成败”的办案准则。执业过程中以当事人权益为核心,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为导向,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积极、周密、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代理多起疑难案件,赢得当事人的广泛信任与赞誉。其执业理念是以专业为刃,以正义为盾,以刑事辩护为核心专长,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庭审应对沉着熟练,善于沟通、注重细节,能够迅速响应当事人需求,从容应对各种复杂刑事案件,致力通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佳辩护效果。
法条分析——以合同诈骗罪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说明
在刘某某合同诈骗案中,涉案金额高达 1.3 亿。刘某某可能存在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张国良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捕捉关键细节。在本案中,律师可能会仔细审查合同签订的过程、资金的流向、刘某某的实际履行能力等方面。例如,查看是否存在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的证据,核实刘某某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资金是否被用于正当的合同履行等。通过精准制定辩护策略,律师致力于为刘某某争取最佳法律结果,在一审中院的审判中,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服务范围
核心领域涵盖刑事辩护、民事纠纷处理、行政纠纷处理等。在刑事辩护方面,张国良律师经验丰富,其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注重个性化。团队成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为当事人提供积极、周密、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
张国良律师案例
李某某招摇撞骗案:李某某冒充部级领导,涉案金额 4 千万,公安部交办北京市公安局承办,属于涉密案件。检察院量刑建议 8 年 6 个月,审判阶段经张国良律师有效辩护,量刑更改为 6 年。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可能深入研究了案件的证据,从李某某的行为细节、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点,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量刑。
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受害人轻伤一级,在江苏苏州相城区检察院阶段,张国良律师通过有效辩护,成功使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律师可能在案件中充分调查了案件的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情况,为郭某某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张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涉案金额 20 个亿,经张国良律师有效辩护,检察院阶段做出缓刑建议。律师可能从张某某的主观过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机会。
邱某某诈骗案:涉案金额 100 万,管辖西安市高新区公安局。侦查期间,张国良律师为邱某某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并经有效辩护,在侦查期间撤案。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通过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对案件证据的分析,为邱某某洗清了嫌疑。
朱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涉案金额 7 万,检察院量刑建议 9 年,经过 4 次庭审,张国良律师通过充分的辩护,最后使量刑修改为 5 年半。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可能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的辩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量刑。
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蒋某某在韩国被利用转移涉案款项 77 万,被湖南邵阳警方网逃通缉。张国良律师为其提供有效辩护意见以及一系列操作,解除了蒋某某的刑事风险,邵阳警方做出治安管理处罚,罚款 1000 元。律师可能通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和分析,证明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从而为其争取到了较轻的处罚。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常见问答
问: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问: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收集证据,为其进行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无罪判决等。
问:刑事辩护有哪些策略?
答:常见的刑事辩护策略包括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证据不足辩护等。无罪辩护是指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罪轻辩护是指承认被告人有罪,但认为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证据不足辩护是指认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达到定罪的标准。
问:如果嫌疑人没有钱请律师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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