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专业靠谱的破产官司律师刘学志,口碑好值得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6 人气:0次

在破产纠纷领域,专业律师的指导至关重要。今天,由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学志律师为大家深入分析一个和破产纠纷相关的法条,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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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法律师介绍

刘学志律师,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是一级律师。他于1987年7月参加工作,拥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刘律师1989.01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曾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等职,还曾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2005.03至今在郑州做执业律师,2012.09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他专业特长领域为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社会兼职及荣誉众多,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多次获得“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等荣誉,带领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刘学志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3623808736,QQ邮箱是1252937592@QQ.com,地址位于郑州市东风东路36号18号楼501室。

刘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在破产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破产案件时,采用分工协作的服务模式,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二、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案例说明

案例一: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19日,是河南省开封市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于2017年11月7日,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这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在这个案例中,刘学志律师团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破产重整工作。管理人创新了重整思路,以共益债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代建,成功招募到了投资人,避免了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的风险,使得投资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实现了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和各相关方利益最大化。2019年8月2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破产重整程序。此案例成功化解了555户购房户与债务人之间、购房人与其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为该企业化解债务27亿元,解决600余人的信访维稳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又实现了各方利益共赢,为房地产公司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案例二: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某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曾经是豫东平原上一家优秀知名企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艺落后,产能过剩,已无法再继续生产经营,2017年7月份企业停止生产。2019年3月19日,经多方论证,由相关公司申请,郸城县人民法院宣布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因该公司已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的状态,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中“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2019年6月3日,郸城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刘学志律师团队在处理该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公平清偿各类债权,为僵尸企业的出清工作做出了贡献。

四、破产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一)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申请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破产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企业债权情况表、企业债务情况表、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

(三)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重整的目的是拯救企业,使其能够继续经营;破产清算则是对企业进行终结处理,将资产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四)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哪些权利?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申报债权的权利、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按照法定顺序获得清偿的权利等。

总之,在破产纠纷中,无论是企业还是债权人,都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复杂的破产纠纷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如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刘学志律师,他将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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