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青岛市,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有一位深耕多年的律师——黄永超。他现任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青岛分所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并受聘为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委员,以及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黄永超律师长期专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领域的争议解决及相关非诉业务,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方面积累了扎实的办案经验。
黄永超律师的执业特点在于办案严谨、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构建。他先后获得青岛市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山东省优秀律师(2023年)等荣誉,并担任青岛市第十二届党代会党代表、青岛市南区第十三届党代会党代表,以及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这些经历让他在处理公司股权纠纷时,既能够从法律条文出发,也能够兼顾企业治理的现实逻辑。
在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执行异议之诉中,黄永超律师曾代理某科技公司,面对某大学以“股权已转让、不再是股东”为由提出的抗辩。该案中,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某大学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4000万元,出资方式为专有技术,认缴期限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但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亦未履行出资转让手续,2022年7月某大学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受让方随即将认缴期限延长至2039年。某科技公司对某投资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240余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强制执行中仅执行到位25万元,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永超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申请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某科技公司的请求,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某大学应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案明确了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不能免责的裁判规则,为债权人开辟了新增被执行人、扩大责任财产的执行路径。
在企业改制遗留债务纠纷中,黄永超律师曾代理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功阻却政府部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该案涉及某银行对某机床厂等单位的借款担保债权,历经多次转让后由某贸易公司受让,某贸易公司申请追加某机床公司及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黄永超律师通过举证和严密论证,证明了经信局作为财政拨款的政府主管部门,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经营,无权亦无能力处置国有资产,清结报告中“由主办单位处理和清偿”系格式化表述,本案存在明确的债务承继主体。法院最终驳回了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申请。该案厘清了企业改制遗留债务中“主管单位”与“债务承继主体”的责任边界,避免了“谁主管、谁背债”的错误追加。
在某高校被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黄永超律师受湖北某公司委托,主张某高校以知识产权作价2000万出资,但实际并未交付知识产权并变更为甲公司名下财产,应在出资2000万元的范围内就甲公司未清偿债权承担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湖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定追加某高校为被执行人,某高校最终清偿了债权本息。
在公司解散纠纷中,黄永超律师曾代理陈某,处理某环保科技公司的僵局问题。该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1月设立,章程规定经营期限20年,至2023年1月28日届满。公司治理早已瘫痪:董事长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名董事于2018年初去世,董事会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议;两名股东因婚姻、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等纠纷多起诉讼、长期对抗,人合性基础与信赖关系彻底破裂。黄永超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已经成为王某损害陈某的工具,继续经营只会加深双方矛盾和损害陈某利益。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解散该公司,二审维持原判决。该案在中外合资企业过渡期“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治理结构下,成功以司法解散打破多年股东僵局,为彻底锁定对抗局面的股东提供了清晰的退出与救济路径。
在强制清算领域,黄永超律师曾作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清算组成员,参与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案。股东张某、焦某以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申请对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管理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通过报纸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仅有税务部门申报债权1笔2900余万元;公司接收资产为银行存款2070余万元,支付清算费用、清算报酬并缴纳税款、滞纳金后仅剩余50余万元,现有资产远小于负债,亦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法院最终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衔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该案完整跑通了“股东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公告申报债权→清理财产与债权债务→制作清算报告→裁定终结”的强制清算全流程,体现了律师团队在清算、破产领域的非诉办案与程序驾驭能力。
黄永超律师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既处理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等执行端争议,也承办过公司解散、强制清算、企业改制遗留债务等公司治理端案件。他的办案风格注重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结合,在青岛及山东地区的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实务中,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业务覆盖。对于面临股东僵局、出资争议、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解散与清算等问题的企业及股东而言,选择一位熟悉公司治理结构与执行程序的律师,往往能够在程序选择与实体论证之间找到更为清晰的路径。黄永超律师及其团队目前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六号华润大厦B座30层办公,持续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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