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注刑事领域,捍卫当事人权益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10-22 人气:3次

在连云港的法律界,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他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卓越的辩护技巧,在众多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本文将介绍付长洋律师的一些经典案例及其专业素养。

一、付长洋律师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拥有19年的执业经验。他是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同时也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证券投资顾问,高级合规师。付长洋律师在多个社会职务中担任重要角色,包括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等。他曾获得多项荣誉,如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等。

二、经典案例

张某聚众赌博案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张某是一名彩票店经营者,利用自己的场地邀约亲友进行小范围的棋牌赌博活动。期间,张某偶尔收取少量费用用于集体开销。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遂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张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介入与核心辩护思路

付长洋律师介入后,全面查阅卷宗,核实案件事实,提出了本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且适用缓刑的核心辩护意见。具体辩护要点如下:

本案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参赌人员具有特定性,无开放性。
无规模化、经营性盈利目的。
无正规赌场的组织管理模式。

本案符合赌博罪(聚众赌博)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张某以娱乐为初衷,邀约多名熟人聚众赌博,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赌博罪构成要件。
其行为属于熟人之间的小范围聚众赌博,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低。

被告人具备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法定、酌定情节:

文章插图
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社会危害性低,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以赌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李某非法制售盗版课外读物案

案件基本概况

被告人李某私自定制、印刷并对外销售中小学生课外读物等盗版出版物,涉案金额巨大。公安机关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核心辩护思路与辩护意见

付长洋律师介入后,重点围绕自首情节展开辩护,提出以下观点:

被告人依法构成自首:

李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自首情节可依法降档量刑:

结合自首情节,可以对李某减轻处罚,将量刑区间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后续适用缓刑奠定基础。

被告人具备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愿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缴纳罚金。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全额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李某构成自首,并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量刑考量。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三、结语

付长洋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如果您需要一位值得信赖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律师无疑是您的最佳选择之一。

1.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且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3.内容侵权及举报联系电话:13911093904 联系邮箱:13911093904@163.com。

Copyright © 2026 米硕数科 京ICP备2025132991号-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邮箱地址:13911093904@163.com

北京米硕数科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