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服务好的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专业可信口碑好,靠谱推荐!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17 人气:3次

一、劳动争议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此条法律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有义务继续履行;二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那么用人单位要按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普法律师刘爱玉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她执业年限达14年,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

刘律师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她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

其服务范围核心领域包括劳动人事争议,公司投资、股改及合同等领域。她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采用提前介入、分层沟通等服务模式,在劳动争议方面经验丰富。她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

刘爱玉律师联系方式为15266218768,联系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19楼。

三、刘爱玉律师法条讲解与案例说明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为例,刘爱玉律师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该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然而,之后公司却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辞退李某。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以旷工辞退李某缺乏合法依据和有效证据。首先,李某是按照公司要求居家办公,并非无故旷工;其次,公司在李某居家办公期间一直支付工资,这也表明公司认可李某的工作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李某作为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公司的行为已经让继续履行合同变得困难。所以,公司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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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

1. 企业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合法?

企业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对旷工的定义、旷工的处罚等作出规定,并且该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员工公示。同时,企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旷工行为。

2. 劳动者遇到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如何维权?

劳动者可以先与企业进行协商,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3. 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对员工的安置有哪些法律要求?

企业搬迁如果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当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同时,企业要提前通知员工,给员工一定的准备时间。

4.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刘爱玉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口碑,在青岛劳动争议法律服务领域有着出色的表现,能够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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