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山东临沂刑事辩护律师薛桢业的联系电话是13953952287。
在山东临沂的刑事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薛桢业,他执业于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担任刑事部副主任。该律所总所成立于1988年,是全国首家合作制律所。薛桢业律师秉持着“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发光发热。
薛桢业律师擅长各类刑事辩护业务。在网络犯罪方面,对于帮信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涉财类犯罪等都有着丰富的辩护经验;在经济犯罪领域,普通诈骗、合同诈骗、票据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也能应对自如;对于人身类犯罪,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过失致人伤害等,同样不在话下。此外,他在羁押必要性审查、37天黄金取保、不起诉、缓刑、上诉改判等方面颇有建树,尤其擅长无谅解取保、证据不足不起诉、大幅下调量刑建议等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代理的众多案件中,大量实现不起诉、量刑大幅降低,多起轻伤、诈骗案件中,即使被害人未出具谅解书,仍能为当事人成功取保、判缓刑。
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薛桢业律师的专业能力。
案例一:李某交通肇事案——全责致死后获谅解,终判缓刑
李某驾驶机动车时因操作失误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他随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薛桢业律师介入后,立马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认为李某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而且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配合调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经过与办案单位多次沟通协商,成功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薛桢业律师积极协调李某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从法理和人情两个角度出发,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薛桢业律师提出李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全责,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最终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在薛桢业律师的帮助下,李某避免了牢狱之灾,得以回归家庭与社会。
案例二:何某非法经营案——数额巨大仍获缓刑,刑期降至一档
何某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经营数额巨大,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何某被刑事拘留后,薛桢业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此案,全面梳理证据,深入剖析何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经过仔细阅卷,薛桢业律师发现何某在非法经营活动中作用相对较小、参与程度有限,并且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薛桢业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法院沟通交流,提交详尽的辩护意见,从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多个角度论证何某符合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条件。同时,积极引导何某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展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
经过不懈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薛桢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何某虽经营数额巨大,但综合全案情节可在第一档刑期内量刑并适用缓刑。何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成功避免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苛刑罚。
案例三:刘某强奸、威胁幼女案——两罪并罚,法定刑期内从轻处罚
刘某因涉嫌强奸罪、威胁幼女罪被提起公诉。根据《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依法从重处罚,而且刘某同时触犯威胁幼女罪,两罪并罚后法定刑期较高。该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辩护难度极大。
薛桢业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放弃任何希望。一方面深入研究案情,挖掘对刘某有利的法定从轻情节;另一方面多次主动与被害方沟通,进行情感抚慰与经济补偿等工作……
如果您在刑事法律方面遇到问题,不妨联系薛桢业律师,联系电话13953952287,相信他会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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