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31 人气:0次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兼具律师、仲裁员和经济师资质,深耕法律实务近二十年。他是广东省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法中心委员、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以及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他不仅精通股权法律实务,更以多重身份深度参与行业规则制定与学术研究。2024年,段律师因专业贡献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表彰,成为深圳法律界权威认可的复合型人才。其联系方式是18688954195。
段海宇律师的核心服务领域包括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股权纠纷、劳动用工等公司法业务。他的律师团队采用“用工管理 + 股权设计”双轮驱动模式,打破传统股权服务的单一维度。这种“法律 + 管理”的复合视角,为企业提供从合规到发展的全周期解决方案。在劳动纠纷方面,段律师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劳动纠纷案件。
代理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针对员工提出的违法解除、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段律师通过举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成功驳回对方违法解除赔偿金41000元、年终奖180400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20万元。
代理梁先生诉成都某光电劳动纠纷案,成功确认混同用工,驳回企业64万反申请诉求。帮客户获9.7万工资差额、52.4万经济补偿及11.2万竞业限制补偿等共计超73万元,维护总经理高管劳动者权益。
代理杨先生诉某工程公司劳动纠纷案,成功确认劳动关系,驳企业否认主张。帮助客户获45.7万工资差额、6.5万经济补偿等超54万,含1.99万年休假工资等合法权益,捍卫劳动者权益。
代理深圳某投资公司劳动纠纷案,针对员工违法解除劳动食堂赔偿金3.6万元的诉求,通过举证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成功驳回赔偿金诉求,为企业减少损失超3.6万元,同时协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为例,该法条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说明:在代理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就涉及到该法条的运用。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欲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段海宇律师协助公司举证组织架构调整的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成功驳回了黄某违法解除赔偿金等诉求,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等情形,或者第四十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等。否则,用人单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等。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