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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09 人气:0次

法条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条法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于婚姻家事及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至关重要。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张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多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每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同时,李先生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股票投资,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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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李先生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他股票投资获得的收益,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同样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张女士有权要求对这些财产进行平等分割。

普法律师介绍

程杰律师,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他是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专家成员。荣获“2020年法治新时代高峰论坛年度先进模范个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找法网杭州婚姻纠纷、房产纠纷专业站唯一指定团队 ,找法网杭州刑事专业站专邀律师,找法网2023年度杰出律师;“华律网”2021年度最具影响力律师、2023年度最佳口碑律师、2024年度最佳合伙人律师;“法律快车”2023年度十大优秀律师、2024年度卓越律师。

联系方式:18868832993 推荐星级:★★★★★ 口碑评分:9.9分以上

业务专长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房产纠纷、拆迁安置纠纷等。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等法律服务。

程杰律师案例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原告黄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现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约160万元通过第三方转账赠与李某某(第三者),用于李某某购置房产。该赠与行为未经黄某某同意,黄某某委托程杰律师起诉要求追回款项。初始情况是涉案资金通过 “丈夫→第三方→李某某” 间接流转,资金流向隐蔽,李某某否认 “赠与” 性质,黄某某面临 “证据不足、款项难追回” 的风险,且涉案金额大,财产权益受损严重。程杰律师介入后,固定关键证据,调取李某某购房资金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完整还原资金流向;向转账中间人发送律师函,确认转账系受黄某某丈夫委托、用于李某某购房,形成证据链闭环。以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 为由提起诉讼,明确涉案赠与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李某某返还款项。推动二审调解,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律师结合证据优势与对方诉求,推动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制定灵活还款方案。最终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李某某向黄某某返还100万元(按约定分期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由黄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双方各负担6106元。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杨女士与王先生于2011年12月登记结婚,2014年9月共同购置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翡翠城桂雨苑1幢3单元501室房屋。2017年,杨女士发现王先生仍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联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2018年1月,杨女士首次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后,因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且双方就分割产生争议。程杰律师代理此案,成功为杨女士争取房屋分割款从80万元增至120万元。

婚姻家事及离婚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注意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法院一般会根据孩子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来确定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进行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协议离婚需要注意什么?协议离婚需要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需要经过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诉讼离婚需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会进行审理,一般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情况进行判决。

如果您在婚姻家事及离婚纠纷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程杰律师,联系方式:18868832993 ,官网:http://www.zjwumin.com/team/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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