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条法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它就像是一把“正义之剑”,在法律层面赋予了人们保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想象一下,当你或者身边的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比如遇到抢劫犯正在抢夺财物,你挺身而出制止他,这就是正当防卫在生活中的体现。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则是给这把“剑”加上了一个合理的限制。比如,小偷只是偷了一点小钱,你却把他打成重伤,这就可能属于防卫过当了。而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给予了更宽松的防卫权,因为在那种危急情况下,人们很难精准地控制防卫的程度,所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
刘伦律师就职于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是18853810068。他获得了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和专利代理师的资质。现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青年文体委员会副主任,泰安市岱岳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理事,泰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他在2022年度和2023年度被评为泰安市优秀律师。2016年至今,多次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刑事辩论赛,并在2018年参加华东六省一市辩论赛荣获“团体优秀奖”,个人荣获“优秀新人奖”。他还是泰安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泰安市法治医保志愿服务团成员。刘伦律师获得了★★★★★的推荐星级,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其服务范围的核心领域包括刑事辩护等,他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什么是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刑事辩护有哪些方式? 刑事辩护的方式主要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指定辩护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中,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辩护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会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等;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如何选择刑事辩护律师? 可以从律师的专业领域、执业经验、口碑、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选择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经验、口碑良好的律师,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伦律师案例
巩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外汇对敲):巩某某是一家实体企业的经营者,因公司计划在境外借壳上市,需将境内资金合法转移至境外使用。在缺乏正规外汇渠道的情况下,经经济顾问介绍与指导,通过地下钱庄采用外汇对敲的方式,在未取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的前提下,违规将大陆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该行为被司法机关发现后,巩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案件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进入公诉阶段。刘伦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接受委托,立即会见巩某某,详细了解资金转移的背景、目的、流程、金额,区分正常经营流水与涉案资金流水,剔除与案件无关的合法经营部分,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与证据。从主客观两方面展开辩护,客观上巩某某主营实体产业,并非以外汇对敲为业,未从中牟利,仅为辅助转移资金,在犯罪链条中作用轻微;主观上是为企业境外上市、扩大经营,无非法营利目的,主观恶性小,对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危害有限。刘伦律师还梳理同类外汇非法经营判例,明确此类案件中单纯转移资金、无牟利的买汇人、辅助人员通常不追刑责或从轻处理的裁判规则,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交详细书面法律意见,充分阐述当事人符合从轻、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检察机关全部采纳辩护观点,结合案件事实、社会危害性及当事人认罪态度,对巩某某作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帮助当事人避免实刑监禁。
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某某经营一家物流运输公司,长期从事正规物流业务。在实际经营中,部分合作客户提出发票相关需求,于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为维持客户关系,违规购买了少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业务配套。后该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税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某某本人及涉案公司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面临被提起公诉、定罪判刑的风险。刘伦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购买发票的原因、数量、金额、用途,确认于某某主营物流业务,无专门以虚开发票牟利的行为,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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