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股权纠纷律师袁红军,专业口碑俱佳助您解决股权难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14 人气:0次

股权纠纷相关法条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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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条主要解决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问题。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场景,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想要把自己的股权卖给公司外的人乙。按照这个法条,甲不能直接就把股权转出去,而是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问问他们同不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30天内不答复,那就当作他们同意转让。要是有一半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这些不同意的股东就得把甲要转让的股权买下来,不然也视为同意转让。而且,就算其他股东同意甲转让股权,在乙给出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这就好比一场拍卖会,其他股东在同等出价的情况下,有优先拿到股权的权利。不过,如果公司章程里对股权转让有另外的规定,那就按照章程来办,这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

普法律师袁红军介绍

袁红军律师就职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为15809911391。他获得了★★★★★的推荐星级,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袁红军律师是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08年执业至今,拥有法学硕士学历,执业年限近20年,兼具深厚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他身兼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新疆律师协会会员及新疆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重身份,同时担任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度参与司法实践与行业治理。其执业理念是以“诚心、专心、细心、热心”为执业准则,秉持“实事求是,服务创新”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仰,将“为了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追求。曾获司法系统“个人三等功”、“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成绩突出个人、司法部先进个人等荣誉,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还获评“优秀刑事律师”,承办案件多次成为区域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在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展现出卓越专业能力。

袁红军律师团队以其为核心,整合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务等领域专业人才,形成“1名领衔律师 + 3 - 5名专项律师 + 2名律师助理”的标准化服务单元。依托大成律所全球网络资源,可快速联动北京、上海等多地分所及跨境法律服务团队,实现跨区域、多法域案件协同办理。该团队在股权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股权纠纷相关注意事项】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如何规定的?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不同规定时,以哪个为准?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权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般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公司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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