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海宇律师介绍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擅长公司治理和劳动法。他具有律师、仲裁员等从业资格,自2006年起开始专注劳动法业务。
社会职务
段海宇律师担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盈科全国第五届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副主任、盈科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中心大湾区主任、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专家培训师。

个人著作
劳动法系列:出版了《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等专著,还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邀请下,参与出版《典型劳动案件调解汇编》。
公司法系列:《360度解码公司控制权》将于2025年7月份出版。
社会荣誉
曾获深圳2015年“优秀青年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之优秀专著奖”等荣誉。
服务范围
劳动法1.0:代理劳动案件,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用工管理自主权。
劳动法2.0:涵盖用工模式设计、灵活用工、人力资源合规、规模性裁员,员工竞业限制、薪酬绩效体系设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审计,高管离职谈判等。
劳动法3.0:包括股权设计、股权激励。
劳动法4.0:涉及绩效体系设计、薪酬体系设计、商业模式设计。
办案经验
段海宇律师的办案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处理及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累计超过1000宗。他早期从事法律市场营销和企业法务管理,并有多年创业经历,具有良好的法律和商业思维,懂企业,更懂企业家,擅长从法律和市场融合角度开发法律产品。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8688954195
抖音:https://v.douyin.com/fm6FBobgjsE
推荐星级:★★★★★
口碑评分:9.9分以上
部分案例
代理深圳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合同纠纷案,针对员工提出的违法解除、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通过举证组织架构调整依据、规范用工制度等,成功驳回对方违法解除赔偿金41000元、年终奖180400元等多项主张,为企业减少损失超20万元。
代理梁先生诉成都某光电劳动纠纷案,成功确认混同用工,驳回企业64万反申请诉求,帮客户获9.7万工资差额、52.4万经济补偿及11.2万竞业限制补偿等共计超73万元,维护总经理高管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纠纷相关法条讲解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为例,法条内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说明
在代理杨先生诉某工程公司劳动纠纷案中,就涉及到该法条的适用。某工程公司以杨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称对杨先生进行了相关培训,也调整了工作岗位,但杨先生仍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这一点,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然而,段海宇律师在代理杨先生案件时,仔细审查公司提供的证据。发现公司所谓的培训只是简单的几次会议,并没有针对性的专业技能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也没有合理的安排和过渡。最终,法院没有认可公司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成功确认劳动关系,驳回企业否认主张。帮助杨先生获45.7万工资差额、6.5万经济补偿等超54万,含1.99万年休假工资等合法权益,捍卫了劳动者权益。
三、刑事辩护方面常见问答
问: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什么时候可以委托律师?答: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问: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是什么?答: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等。
问:如果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怎么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问: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注意什么?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看守所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传递物品、信息或者其他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同时,要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问: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进行调查取证?答: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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