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爱玉律师介绍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其执业年限达14年,执业证号为13702201411756426。自2018年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同时还担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此外,刘爱玉律师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遗产管理师等专业能力证书。
刘爱玉律师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她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劳动人事等民商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且常年为青岛市多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建章立制、用工模式梳理、人力资源法律风险诊断与防范、劳动规章制度及协议审查修订、职工分流安置及其他劳动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过程中的员工转移和安置提供方案等。在公司投资、股改及合同、劳动人事等领域有很强的实践操作经验。在多起大型国企、外企裁员、搬迁群体性争议中,建立“提前介入 + 分层沟通”机制,成功化解员工安置纠纷、员工集体维权案等,避免矛盾升级为群体性事件。针对中小企业劳动合规意识薄弱问题,帮助企业修订规章制度30余项,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为企业规避违法用工成本。
刘爱玉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5266218768,推荐星级为★★★★★,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其服务地区核心为山东 - 青岛,联系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19楼。服务范围核心领域为劳动人事争议,律师团队配置合理,服务模式专业高效,在刑事辩护方面也经验丰富。
二、法条讲解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说明
职工李某于2017年4月1日入职乙公司,勤恳工作7年多。2024年6月,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在此之前乙公司负责人口头通知李某安排其居家办公,等新办公地址就绪后再另行通知到岗。此后,李某一直按要求居家办公,乙公司也一直向其支付工资至2024年8月份。2024年9月18日,乙公司突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李某自2024年6月18日起连续旷工,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2024年9月30日,乙公司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的解除行为就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适用。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构成“旷工”,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刘爱玉律师团队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关键证据,重点从两方面突破:
质疑“旷工”事实的真实性:乙公司主张李某旷工,却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曾通知李某到新地址(城阳区)上班;相反,在企业声称的“旷工期间”,公司仍正常向李某支付工资,这与“旷工”事实互相矛盾,企业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
指出企业变更工作地点的程序瑕疵: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至关重要的合同内容,工作地点的变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案中,乙公司从市南区搬迁至城阳区,属于重大工作地点变更,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从乙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无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也无法证明李某“不同意到新地址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严重违纪,因此企业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李某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李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乙公司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刘爱玉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旷工的依据不足,且未通知李某到岗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判决乙公司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三、劳动争议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合法?
答: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员工,首先要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旷工的情形及相应的辞退后果,且该规章制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其次,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存在旷工行为,如考勤记录、通知员工到岗的证据等。
问:企业变更工作地点,员工不同意怎么办?
答: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企业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依法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不能强行要求员工到新地点工作。若企业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员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问: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问: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先采取什么措施?
答: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尝试达成和解。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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