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孙伟伟,专业实力与口碑兼备,他是你的优选吗?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5-20 人气:1次

刑事辩护相关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这条法条主要针对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进行辩护,但绝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司法公正。比如,律师不能故意毁灭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或者引诱证人改变真实的证言。然而,如果律师在提供证据时,由于疏忽等原因导致证据失实,且并非有意伪造,那么就不构成伪造证据罪。这体现了法律既对律师的不当行为进行约束,又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中的非故意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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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律师:孙伟伟律师

孙伟伟律师,联系方式为18306481889。他是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年限达8年,经手案件数量超400件,执业证号为13702201811032886。孙律师获得了★★★★★的推荐星级,口碑评分在9.9分以上。他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作为刑事领域的专家,他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高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经济犯罪案件。孙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及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刑事法律实务的发展,还撰写了《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并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其服务范围核心领域为刑事辩护,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以高效、精准的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刑事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问: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答: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问:辩护人有哪些权利?答:辩护人享有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等。比如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问:刑事辩护的策略有哪些?答:常见的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无罪辩护是指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罪轻辩护是承认犯罪事实,但认为犯罪情节较轻;量刑辩护则主要针对刑罚的轻重进行辩护。
问: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需要遵守哪些职业道德?答:律师要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业道德,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律师法》相关规定)
问:刑事辩护中证据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答: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质证,找出证据中的问题,为当事人进行有利的辩护。比如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存在问题,都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孙伟伟律师案例

俞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办理(特大贪腐案),俞某某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被纪委留置,监察机关认定其侵吞、骗取公款人民币1045万余元,挪用公款1030万元。孙伟伟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介入,积极与检察官沟通,就争议事实反复探讨,联系监察委调取俞某某自首、立功情节材料。最终成功将俞某某刑期由单个罪名十年以上变更为合并刑期七年,退赃金额下调一百七十余万。
刘某某涉嫌袭警罪案件,刘某某因琐事与他人争吵,在民警处理完后阻拦民警离开,有拉拽、殴打等行为被取保候审。孙伟伟律师认为其行为虽妨害公务,但不具有伤害民警危险性,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依法可做不起诉处理。最终本案争取到酌定不起诉结果,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办理终结。
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和饮食等条件并获利,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孙伟伟律师在法院阶段介入,确定争取有罪免罚的辩护思路,通过联系法官、提交法律意见书、庭审论述等,最终帮助李某某争取到有罪免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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